企业以岗位需要为由,限招男性是否违法?现在越来越的企业,更喜欢招聘男性,那么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下面来看一下案例!
案例
王小姐大学毕业2年了,一直在深圳一家广告公司做企划宣传,但是其父母一直劝其回家发展,因为家里就一个小孩。王小姐于2017年7月辞掉了深圳的工作,回到湖南老家。8月份王小姐开始重新找工作,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比较适合的工作,于是投了简历,但是之后就石沉大海,王小姐试着打电话到公司询问,对方以“只限男性'为由拒绝了。时隔一个星期,王小姐又在另外一家网站上看到了同一条招聘信息,于是投了简历,但之后同样石沉大海。王小姐再一次打电话给该企业招聘部,企业的招聘人员以职位要经常出差,仅限男性为由拒绝。王小姐告知该单位自己可以接受出差。但企业的招聘人员坚持仅限男性。因此,王小姐认为自己在应聘中遭受了性别歧视,遂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法院一审定该企业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犯了王小姐平等就业的权利,判决该企业赔偿王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0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
委托中介卖房本为图个省心省力,孰料竟因偷逃税款而被税务部门重罚,卖家与中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情】 2015年4月份,小张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员。小张因勤奋好学,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提升工作效率,公司负责人找到小张,要求其写下《承诺书》一份,具体内容为:因本人从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之后,小张与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分歧。 【分歧】 本案中,小张承诺放弃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已经向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公司安排的
虚假广告、虚构房源、虚标价格、泄露信息、无证营业……房产中介的弊端可谓备受诟病。然而日前,知名中介“链家”又被曝隐匿房源信息,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