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5日);作者:程学华,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本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泄露薪资被用人单位规定为严重违纪太过主观,且对情节没有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侵犯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
▌案情
朱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机电技术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如果违反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扣除奖金或开除处理。朱某知晓《员工手册》内容。
某天,该机电技术公司总经理听其他员工反映朱某曾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薪酬,多次询问他人工资情况。2013年2月,机电技术公司向朱某发出开除通知,认为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多次透露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保密信息,对公司及员工团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及后果。故对朱某作出开除的处罚。
朱某以某机电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机电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82元,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朱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该机电技术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评析
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并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利用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会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出台一些有倾向性的严格规定。所以,法律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着严格要求。
本案机电技术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泄露薪资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规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从轻到重直至开除的处罚,该制度本身虽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也向员工进行过告知,但是关于泄露薪资认定标准规定较为主观,泄露事实较难掌握,情节轻重难以衡量,不具操作性,容易成为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且限制劳动者谈论薪资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公民言论自由,对员工过于严苛,应当认定无效。该机电技术公司在听其他员工反映朱某存在泄露薪资的情况下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与用人单位进行了沟通,指出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与程序上的不合法之处,经多次调解,机电技术公司同意向朱某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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