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离职时工作交接没完成产生争议
郎某与所在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郎某每月工资13000元, 双方约定郎某办理工作交接后, 公司先支付4000元, 对于剩下的9000元工资,于几个月后支付。
后因公司未支付余下的9000元工资,郎某申请仲裁。 单位辩称郎某在收到4000元工资后,拒不交接工作,且有多名员工目睹其侵占公司财产,把公司打印机等财物带走。此外,公司还认为,郎某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已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公司扣发其工资作为赔偿。
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没完成, 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现实中这种案例非常常见,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离职交接没有办理完毕,企业将暂缓发放工资,直到离职交接办理完毕。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们从法理角度来分析,员工追索工资的权利属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而企业规定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可以暂缓发放报酬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当二者相冲突的时候,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位阶是高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解释为何企业不可以通过暂缓发放工资的行为来实行民法自力救济。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该条用人单位“同时”“一次性“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性条件,无论员工是否进行工作交接,都不得作为暂缓支付甚至是分期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想赋予员工未作工作交接暂缓发放工资这种行为合法性,实践中也行不通,往往这种规章制度的这条规定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员工如果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
由于工资可能是劳动者生存的唯一保障,除法定可以推迟或扣除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而不办理工作交接并非法定可以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原因。
可能到了这里很多人认为企业没有办法对员工不交接工作,不返还公司财物的行为进行维权,实则不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企业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一种手段,详情请看下文。
▌特别注意这一点(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没有强调工作交接之后支付经济补偿,更多是为了强调支付经济补偿的及时性,因为如果规定工作交接之后支付,到底是之后多久呢?一个小时、一天还是一分钟?立法技术层面可能很难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规定是工作交接时,但事实上,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按字面理解工作交接和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同时进行,那么参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前,可以拒绝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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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宽二次就业前系确山县火车站职工,1998年,他在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3年,陈玉宽应聘到河南千祥物
多个主体共同签订授信合同但是并没有约定相互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并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多个主体之中的一个是主体中另一个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多个主体共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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