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多个主体共同签订授信合同但是并没有约定相互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并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多个主体之中的一个是主体中另一个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多个主体共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25日,A、B(共同作为甲方)与M银行某分行(作为乙方)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M银行某分行向甲方提供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甲方同意对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2014年4月2日,A填写了《借款支用申请书》一份,申请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整。同日,M银行某分行对A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发放200万元借款。贷款到期后,A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M银行诉至法院,各方对B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发生争议。
裁判要旨
《综合授信合同》并未约定B与A如何相互承担责任,且M银行某分行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B是A的借款担保人,故M银行要求B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4366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判断
1.合同文件应当简单、明确,可拆分为多个合同文件的,尽量拆分。法律关系越简单,越利于维权;
2.多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授信合同、担保合同的,应当对多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约定;
3.多主体作为一方签署授信合同的,不意味着该多主体默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多主体作为一方签署担保合同的,意味着该多主体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不意味着该多主体各自单独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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