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于2010年9月进入L公司,担任门卫安保员。2015年10月27日,乔某上夜班到车间、厂区巡逻,在厕所外遇到一女同事在玻璃门上照镜,乔某借口给女同事吹眼中的灰尘,欲接近女同事。该女同事拒绝后立即推开乔某,乔某就拉女同事手臂又从后方搂住了女同事,直至女同事大声呼叫,乔某才放开。第二天,女同事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并提出不做夜班,总经理当即承诺会做处理。2015年10月29日,L公司出具人事公告,内容如下:“警卫乔某于10月27日晚夜班时对公司女同事进行骚扰,经查他对其他女同事有不雅举动,造成不好的影响,导致女同事不敢上夜班的恶果,现公司决定予以开除”。2015年11月7日,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后,乔某不服又先后诉至一审和二审法院,乔某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大律师提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由此可知,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尤其是在办公场所内的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此,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将“性骚扰”列入严重违纪的情形或添加类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并且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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