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因房屋继承上法庭 人性调解诠释人间亲情
中国法院网讯 (高梦) 俗话说:“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日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母女因房屋继承而引发的物权纠纷案。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黄某某的女儿。1998年黄某某与其丈夫在某县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黄某某名下。2006年12月12日,黄某某与其丈夫共同以“留言”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该房屋交给王某某使用并归其所有。后因丈夫去世,黄某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无人赡养和护理,而王某某并未尽遗赠抚养义务。深陷生活困境的黄某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化解母女间的纠纷,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便积极主动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的矛盾点,同时与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联系,想通过居委会的协助更好地化解纠纷,但原告不予理会。
庭审时,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激动的情绪,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亲人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入手,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黄某某获得被告王某某12万元补偿款。至此,母女二人相拥而笑,重获亲情。
人在利益面前总会漠视亲情的温度,而承办法官通过有力调解不仅化解了本案中母女之间本不该发生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尊亲孝老的正能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该案最终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为民”的司法价值也得到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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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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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199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 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199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1999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