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有的遗产都给女儿,但并未去公证处重新修正遗嘱。
上个月,陈爷爷寿终正寝。陈爷爷的女儿对哥哥说,父亲在世时曾多次口头承诺要将房产全部给自己,因此哥哥并没有权益继承父亲的遗产。对此,哥哥表示不认同,哥哥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说法: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公证后的遗嘱如果要推翻,需要再到公证处办理,口头撤销公证遗嘱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陈爷爷口头承诺将两栋房产给女儿的行为并不成立,陈爷爷的儿子仍然具有遗产的继承权。”卓律师表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除了公证遗嘱之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指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亲自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或者打印,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0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日,潘晓华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公司)租赁服务点租了一辆自行车,骑行时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对于自行车安全使用事宜,自行车公司已通过公共媒体等进行了告知,并有专人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维护,还投保了限额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2012年12月24日,潘晓华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车公司赔偿528179.0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行车公司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但
两位老人因借款需要与出借人签订房产处分授权委托书作为不能到期还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出借人出售并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
很多人认为:我的事很简单,自己写一份遗嘱也是有效的,或者找人给我见证一下也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还要咨询律师或者做公证呢?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疾病等,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先看三个遗嘱无效的案例:① ▌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
郑先生与尹先生(均为化名)之间有过一场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被告尹先生败诉。败诉的尹先生在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随即将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内,郑先生认为,尹先生此举再次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又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法庭判决尹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郑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案件回放】 郑先生和尹先生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郑先生已届不惑,尹先生年逾古稀。2015年5月,两人因故发生纠纷,郑先生第一次诉至法院。郑先生在诉称,尹先生书写了他的“十大罪状”,作为证人在他与别人的诉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