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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财产已过户给继承人 遗嘱是否还有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3

阅读量:23799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为妥善解决继承问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原告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一、涉诉房产由原告王某丙继承二、银行存款存款由被告王某甲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妻谢某共生育两个女儿即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被告甲是被继承人的养女。王某父亲母亲均去世。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自书遗嘱一份,16小区67栋房屋由王某丁继承,新区房屋由王某丙。王某、见证人韩某、李某均在遗嘱上签名。2013年12月18日,王某将石河子市城区16小区67栋123号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共同共有。2014年10月23日,被继承人王某因病死亡。现原告王某丙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庭审中,经查被继承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尚有存款842.98元。本院认为,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其遗产的继承人。虽然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已经对遗嘱的部分内容作了变更,将遗嘱中所涉的石河子市城区16小区67栋123号房屋提前过户给了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共同,但遗嘱的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原告王某丙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遗嘱未涉及的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考虑到被继承人王某应当给被告王某甲支付抚养费的情节,而且存款数额仅有842.98元,故本院酌定该银行存款由被告王某甲独自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玉才的遗产房产由原告王某丙继承,剩余房款应由原告王某丙自行负担;二、被继承人王玉才的遗产存款842.98元由被告王某甲继承。

  律师说法:生前把财产过户给继承人 遗嘱是否还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生前自书了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和注明书写日期,遗嘱的内容清楚,形式合法,完全系立遗嘱人王玉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虽然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已经对遗嘱的部分内容作了变更,将遗嘱中所涉的石河子市城区16小区67栋123号房屋提前过户给了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共同,但遗嘱的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原告王某丙可以继承遗嘱有效部分留给他的遗产。

  来源:首善遗嘱库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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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胡卫平律师 生前财产已过户给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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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擅长金融类诉讼与非诉案件:不良资产处置(收购、变卖、置换、再融资);民间借贷债转股;抵押资产现金置换、再融资;烂尾工程欠款(诉讼、现金收购、再融资); 2. 房地产合同纠纷(含集体诉讼); 3. 各类人身侵权案件(包括交通、雇工、旅游、酒店、学校、路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4. 婚姻、家庭继承。 5. 政府不作为及政府项目资金拖欠等等行政诉讼案有独特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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