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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教你区分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7

阅读量:10832


  近日,一则“杨乐乐被骗788万”消息被大量转载,受到网友广泛热议,讨论内容各有不同。一时间,“合同诈骗”也成为热词,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更值得关注。经济交易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到底如何划分?股权纠纷和合同诈骗两个法律程序如何进行?受损利益又将如何得到救济?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表面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不按约履行合同,造成了合同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经济纠纷也可能由于双方或单方的违约行为,即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也可能因为合同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撤销,给交易一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日益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认清合同诈骗罪行为和经济纠纷上的违约行为,对于优化经济交易环境,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订约,在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具有违约、欺诈性质的行为,严重到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关键是看是否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四大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律没有做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虚构单位或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以个人合同诈骗罪论,相应刑罚和赔偿责任由个人来承担。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法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个人共同承担。所以区分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犯罪刑罚轻重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都大有不同。

  二是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他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他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念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是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方式五花八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诈骗方式。就贵之步实际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为而言,签订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结合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是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对于“较大数额”的法律规定,个人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个人诈骗与单位诈骗的区分

  从司法实践中看,区分个人诈骗和单位诈骗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关乎受到刑罚的主体不同,更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损失能够得到赔付。从受到刑罚主体来看,个人犯罪的,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罚金刑,也可能牵涉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要比个人犯罪的刑罚轻一些。从被害人损失赔付能力来看,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刑罚种类中有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但罚金和没收的财产都是上缴国库的。但是犯罪主体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责任主体。往往单位的赔付能力要大于个人。而个人的赔付能力要大于皮包公司。

  那么如何区分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呢?区分的关键从单位犯罪的意志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来判断。看以个人还是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所得归个人还是单位所属。司法实践中,几种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特种情形需要以个人诈骗论处的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

  延伸阅读如何防范合同诈骗,如何维权

  合同诈骗行为往往以交易行为为表象,直到合同迟迟不履行之时,才引起被害人的察觉。基于合同诈骗主体往往经济偿付能力较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弥补较难,合同诈骗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加强对交易对象的征信查询、业绩了解、资产核查,避免被他人刻意的印象管理现象所迷惑,甚至是毫不防备地信任。另一方面,增加合同担保设置,寻找资产状况良好且信用口碑较好的保证人或者保值增值的抵押物作为合同履行的经济保障,也能间接降低合同被骗风险。此外,在督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注意录音录像、沟通记录以及书面证据材料的留存。

  对于含有“欺诈”成分的合同而言,依据欺诈的不同内容和程度,可能引发依据合同订立存在欺诈内容主张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同时,合同相对方因为相同交易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这就是合同欺诈犯罪常常引发的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问题。实践中,因民事裁决需要以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故往往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止,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解决,如刑事判决书中裁决被告人返还诈骗钱款或被非法占有钱款已经得到返还,则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仍没有得到解决,则民事诉讼程序恢复,继续对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后果和责任内容予以裁决。实践中,合同诈骗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全部财产可能不足以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这就出现了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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