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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都有什么种类,定金的特点一般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5

阅读量:14024


  导读:众所周知,定金在我们的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着,可您大概不知道定金是有很多种类的。事实上,不同种类的定金是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果的,所以大家在适用定金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依法适用。具体实践中,定金都有什么种类呢,这就是说,定金的种类一般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定金的种类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1

  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2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

  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

  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四)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二、定金的特点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定金,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只有依法约定定金,才能在对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是否能没收定金或者是双倍索要定金等等。如果您遇到了有关定金的法律纠纷,那么建议您直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解决纠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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