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问题,如果当合同中未写明价格的话,该合同是否还有效呢?如果有效,该合同又该怎么履行呢?
案例
小保是一家大型饲料厂的厂长,每月所需的饲料量十分大。小民是一家饲料加工厂的销售经理,小民在小利的牵引下找到了小保,并促成了交易,二人在2016年10月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约定了数量和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但是忘了约定饲料的价款,收款结账时,双方对价款的多少争议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解决。
判决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且之前也无交易,因此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当事人、标的、数量。可见价格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写明价格,该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进行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小编提醒您:合同中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走
第一步就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价格进行约定,并补充协议的内容。
第二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就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该合同的其他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
第三步,如果合同并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 而且也没有交易习惯可以参照,就只能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最后的最后就只能参照政府官方价格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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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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