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问题,如果当合同中未写明价格的话,该合同是否还有效呢?如果有效,该合同又该怎么履行呢?
案例
小保是一家大型饲料厂的厂长,每月所需的饲料量十分大。小民是一家饲料加工厂的销售经理,小民在小利的牵引下找到了小保,并促成了交易,二人在2016年10月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约定了数量和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但是忘了约定饲料的价款,收款结账时,双方对价款的多少争议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解决。
判决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且之前也无交易,因此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当事人、标的、数量。可见价格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写明价格,该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进行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小编提醒您:合同中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走
第一步就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价格进行约定,并补充协议的内容。
第二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就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该合同的其他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
第三步,如果合同并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 而且也没有交易习惯可以参照,就只能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对该标的物价格的规定来确定价格。最后的最后就只能参照政府官方价格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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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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