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4

阅读量:11417


  【律师通俗解读】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草稿》,虽然合同文本上有“草稿”二字,但万瑞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明确具体,对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合同基本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要约的要素,史云峥、雷佳在《预售合同草稿》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构成了承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时成立,而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合同的订立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判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应从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分析。值得说明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该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但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效力性规定,案件中的预售合同“草稿”虽然缺失了部分内容,但并不妨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综上,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预售合同“草稿”具备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附相关案例(可跳读):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52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1日,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了一份《金第万科•金域东郡房源意向单》(以下简称:《房源意向单》),约定史云峥、雷佳认购3号楼某号房屋,还约定逾期未能签署《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视为客户自动放弃购买该《房源意向单》确定的商品房,史云峥、雷佳所交款项予以退回。同日,史云峥、雷佳向万瑞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0000元。2014年5月28日,史云峥、雷佳又向万瑞公司交纳购房首付款564963元,并与万瑞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草稿》),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204863元,该《预售合同草稿》对出卖人及买受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市政基础设施交付日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预售合同草稿》所附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尾部附有签章栏。原告史云峥、雷佳在《预售合同草稿》尾部买受人签章处签字确认,在《预售合同草稿》首页的“草稿已阅无异,客户签字”的印章处签字,并在《预售合同草稿》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的侧面骑缝处签字,未在《预售合同草稿》所附的补充协议签章处签字。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史云峥、雷佳认为《预售合同草稿》并非正式合同且双方没有对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所以《预售合同草稿》不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请求万瑞公司依据《房源意向单》的约定退还定金和首付款。万瑞公司则认为《预售合同草稿》与正式的预售合同内容一致,双方签字确认时《预售合同草稿》即生效,同时认为史云峥、雷佳在《预售合同草稿》以及补充协议、附件侧面骑缝处签字的行为视为其认可《预售合同草稿》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的全部内容。

  【案件焦点】

  预售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房源意向单》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草稿》,虽然文本中有“草稿”二字,但该文本对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合同基本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说明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对于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史云峥、雷佳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万瑞公司已经接受的事实,可以认定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对于史云峥、雷佳以未签订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和首付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云峥、雷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房产律政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郑杰律师 合同“草稿”是否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新车购买过交强险 是否必然构成“二次销售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于20

时间:2017-11-22 14:17

23884次阅读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时间:2017-11-11 11:51

162次阅读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

  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

时间:2017-11-22 14:17

11356次阅读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醉驾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审判要点整理

 导读:醉驾类案件近年来一直呈高发态势,郎永淳醉驾事件更是引起公众热议。而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方式。本文作者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全面梳理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词要素。一、定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审查的关键是“醉酒”、“道路”、“驾驶”和“机动车”这四个关键词。(一)醉酒原则上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含量高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但在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时间:2017-11-22 14:17

19744次阅读

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不得重复 主张医疗费损失

  【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

时间:2017-11-22 14:17

1138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