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3

阅读量:11261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方此前的委托投资协议进行了调整,其真实意思是科技公司以托管国债形式向证券公司提供2亿元资金,期限一年,证券公司以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名义向科技公司支付使用该笔资金的对价。补充协议约定“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并未改变国债托管协议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科技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了2亿元资金,其提供该笔资金所期待的是固定比例的回报;证券公司接受了科技公司提供的2亿元资金,该笔资金虽用于购买国债,且该国债亦进入了证券公司为科技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资金,且该方式并不违反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

  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是资金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以委托投资为表现形式的资金拆借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

  企业法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国债托管协议,实质上是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符合企业间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系列协议事实上是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16号 “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证券代理合同纠纷案”, (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2011:41)。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杜朝阳律师 最高院裁判:假借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泪奔!解聘理由成立,因公司没做到这一点,

  作者:廖春梅(法官),摘自中工网  ▌案情  今年4月,女工李玲蓉应聘到一家公司后,由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财会岗位工作,公司曾对其调整过工作岗位。但是,她仍然不能适应。  过了6个月,即今年10月底,公司在额外支付给李玲蓉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李玲蓉说,她做好了接受这个结果的准备,可是,据她了解,公司在辞退她时事先没有将情况通知公司工会。因此,她要求公司给予一部分赔偿金。  公司认为,解聘李玲蓉的理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加付了一个月的工资,法律手续完备,无须再向其支付经济

时间:2017-11-22 14:17

11290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北京一中院判决李某诉某中学劳动争议案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

时间:2017-10-31 11:25

201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房产纷争多维权效果差 沪六成受访者正经历

据《新闻晨报》报道,面对越来越多的购房需求,房产纠纷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实际操作时,消费者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甚至陷阱。据上海搜房网最新调查显示,近六成受访者正在亲身经历房产纠纷。这一方面可以看出目前房产纠纷确实仍较频繁,另一方面也不排

时间:2017-10-31 11:24

217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解除供热合同 需业主达成一致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时间:2017-11-22 14:16

12519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

  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

时间:2017-11-22 14:17

1130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