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面对越来越多的购房需求,房产纠纷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实际操作时,消费者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甚至陷阱。据上海搜房网最新调查显示,近六成受访者正在亲身经历房产纠纷。这一方面可以看出目前房产纠纷确实仍较频繁,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愿意参与此调查的受众中有房产纠纷的受众居多数。
在这些房产纠纷中,包括开发商承诺不兑现、交房两年不给办产证、房子不卖定金不退等。其中,通过房屋中介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普遍。消费者杨先生近日向静安区消保委投诉,他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一套商品房挂牌出售。经过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杨先生找到了买家,并通过中介公司与买家签定了买卖合同。但在中介公司为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一天,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却突然要求杨先生额外支付10000元的“服务费”,否则便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杨先生对此非常诧异,中介费用双方已事先约定,为何中介还需另外收费?对此,杨先生与业务员反复交涉,对方始终坚持不给钱不办过户,同时房产证也不还给消费者。无奈下,杨先生向消保委反映,要求中介公司尽快履行约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中介公司联系,了解相关情况。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并不清楚该情况,如消费者反映属实,公司将尽快做出处理。区消保委同时指出,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公司应严格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居间服务,而消费者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如不及时处理,消保委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此,该负责人当场表示会及时处理杨先生反映的问题。经过消保委的监督与督促,中介公司第二天便与消费者联系,为消费者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样被莫名其妙收费的情况并非个例。外地来沪工作的胡先生本想购置一套二手房安家落户,可在购房时也遇到了烦心事。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胡先生在单位附近小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准备支付购房意向金的时候,中介公司突然告知胡先生,他看中的这套房已经有人抢先支付了定金,如果胡先生想购买这套房必须 “加价”2万元。在预付了2万元后,胡先生如愿签订了购房协议。
然而好事多磨,因为房贷没办下来,这次交易没能完成。眼看房子没买成,胡先生向中介讨要上述2万元却遭到了拒绝。胡先生向消保委反映,当时中介公司让他与上一位买家程某达成了转让协议,程某转让该套房屋的购买权并承诺如果胡先生购买不成功,可以退还2万元转让金。事后胡先生认为,这很可能是中介公司设下的圈套,程某其实是他们中介公司找来的,为的就是额外赚2万元。
消保委在查看消费者提供的转让协议后,发现了问题。胡先生提供的这张转让协议上仅是胡先生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约定。消保委实地走访后,中介公司也矢口否认,表示房屋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已经退还了中介费用。胡先生索要转让协议中支付的2万元转让费用,是他与第三人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与中介公司无关。消保委认为,消费者胡先生与第三人签订这份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在转让协议中所作约定:房屋没有买卖成功的情况下退还2万元的特别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保委建议胡先生可找到与之签订合同的第三人程某,根据特别约定把钱款要回。
据悉,在相关调查受访者中,遇到房产纠纷时,约四成受访者会找开发商直接交涉,22.97%的受访者会自己解决,14.86%的受访者会向法院起诉,12.16%的受访者会向媒体曝光,5.41%的受访者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然而,仍有30.13%的受访者难以完全肯定或否定维权作用,还有 15.62%的受访者则表示可以试试看。
0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于20
导读:经常见到交通警察一个人处理违章并当场开据罚单,而且也没有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直接到银行交钱就成了。 这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那交警这种做法对吗? 裁判要旨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
2006年5月,陆某与弟弟何某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向弟弟购买迎博路(现大道站路)某弄某号某室产权住房一套,房款分为二次支付,第一次为25万元,在产证可过户时,余款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