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改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出现重大事故并更换改动机的情况,导致交易失败,所以程某有权要求段某返还2000元钱并赔偿其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为段某与程某的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所以程某不能请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来源:北京普法
0
新华社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邵琨)一个济南小伙在经历过一次查酒驾之后,“灵机一动”,产生了“碰瓷”的想法。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小伙与他的3名同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
【案 情】 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2015年7月去外地出差,给客户维修电器设备。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见到付某。公司给付某住宿的宾馆打电话,宾馆称:付先生早上就退了房间,已经离开宾馆。此后,付某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电器公司停发了付某的工资。付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待遇。但公司认为,付某的失踪原因无法确定,即使属于工伤,也应当等到被法院宣告其死亡时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付某能被认定为工伤
胡厚毅律师成功案例(二)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