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邵琨)一个济南小伙在经历过一次查酒驾之后,“灵机一动”,产生了“碰瓷”的想法。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小伙与他的3名同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交代说,之前自己酒驾被查时,内心高度紧张,却叫他嗅到了“商机”。“我就是酒驾后,害怕被交警查扣,所以料定了对方不敢报警。”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尝到甜头的李某等人,认为这是一条来钱的捷径,紧接着,四人便故伎重演,通过这种方式“碰瓷”作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敲诈酒后驾驶人员,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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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顾某、朱某、崔某阳诉刘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1#楼11楼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骨折。 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裁判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
【裁判要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 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时左右,徐伟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启高架路园林路匝道口西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高架隔离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