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3

阅读量:11301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合作协议》首部甲方处打印的名称是被告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合同是原告和C公司签订的,被告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付款义务。

  诉讼中,原告称《合作协议》中出现的C公司名称系打印有误,忘记变更。对此,被告公司称货物是C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提的,公章也是C公司让被告公司加盖的,本案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同打印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又如公司名称打出别字、少字;再如替换合同模板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名称。

  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来自:仟律网

1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劳动者不得重复 主张医疗费损失

  【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

时间:2017-11-22 14:17

11329次阅读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及时严惩

  乔某于2010年9月进入L公司,担任门卫安保员。2015年10月27日,乔某上夜班到车间、厂区巡逻,在厕所外遇到一女同事在玻璃门上照镜,乔某借口给女同事吹眼中的灰尘,欲接近女同事。该女同事拒绝后立即推开乔某,乔某就拉女同事手臂又从后方搂住了女同事,直至女同事大声呼叫,乔某才放开。第二天,女同事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并提出不做夜班,总经理当即承诺会做处理。2015年10月29日,L公司出具人事公告,内容如下:“警卫乔某于10月27日晚夜班时对公司女同事进行骚扰,经查他对其他女同事有不雅举动,造成不

时间:2017-11-22 14:17

20905次阅读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抵押登记,当遭遇与抵押合同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时间:2017-11-22 14:16

10593次阅读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9.8万元买的金盘居然“生锈” 买主退

  导读:高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花29.8万元购买了一个限量版的纪念金盘。可几年后,高先生发现金盘表面出现大量锈斑,遂向销售方提出退货,但银行却以“金银币产品离柜后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那么,高先生的诉求能如愿么?  基本案情  高先生是一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2009年8月,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一款纪念金盘,称该金盘在全国仅限量销售25个,极具欣赏、纪念、收藏及投资价值,仅限高先生这样的客户才有资格购买。考虑再三后,高先生支付29.8万元预购了这款纪念金盘。  同年10月,高先生拿到了这只编号为

时间:2017-11-22 14:17

11356次阅读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无效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时间:2017-11-22 14:16

2369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