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于2010年9月进入L公司,担任门卫安保员。2015年10月27日,乔某上夜班到车间、厂区巡逻,在厕所外遇到一女同事在玻璃门上照镜,乔某借口给女同事吹眼中的灰尘,欲接近女同事。该女同事拒绝后立即推开乔某,乔某就拉女同事手臂又从后方搂住了女同事,直至女同事大声呼叫,乔某才放开。第二天,女同事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并提出不做夜班,总经理当即承诺会做处理。2015年10月29日,L公司出具人事公告,内容如下:“警卫乔某于10月27日晚夜班时对公司女同事进行骚扰,经查他对其他女同事有不雅举动,造成不好的影响,导致女同事不敢上夜班的恶果,现公司决定予以开除”。2015年11月7日,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后,乔某不服又先后诉至一审和二审法院,乔某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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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由此可知,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尤其是在办公场所内的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此,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将“性骚扰”列入严重违纪的情形或添加类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并且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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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下称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到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上班,双方依法签订书面
【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康腾公司是由四个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海天公司准备并购康腾公司。并购前,海天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康腾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经调查评估,律师认为康腾公司经营前景
【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
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来源 :律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工作、生活。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殊不知聘用外籍员工存在着很多风险,不仅是与外籍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还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现实案例 湖南衡阳市某酒楼为了招揽顾客,在酒楼大厅聘用了二名印度籍人士现场制作“印度风味甩饼”。的确,风味甩饼为该酒楼带来了爆满的宾客。当老板还沉浸在生意蒸蒸日上的喜悦气氛中,却没有想到麻烦也随之而来,因为酒楼非法用工,被相关部门的查处。那么,酒楼将承担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