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1月20日下午三时,李某驾驶一辆新购的宝来车在北京南四环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车速过快变更车道的王某驾驶的一辆尼桑车追尾。交通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王某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王某愿意承担李某车辆的修复费用,但李某提出因王某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车辆必然贬值,请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20000元人民币,王某认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交通部门已经认定王某承担全责,那么王某应当承担李某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车辆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车辆贬值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受损车为新购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对车辆的大架、动力及制动系统等主要部分造成的隐性损失是难以修复的,这些必然使得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降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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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来源 / 扬子晚报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
简单点说吧,我认为,法科生大致有这么几个学习领域。A.规范法学。大致包含法的基础理论、价值法学、法政治学的一部分。
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担保确认的方法 依照《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无效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担保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是担保人这一主体合格。也就是说,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并且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代被担保人清偿债务。只有具备担保人的主体合格,才不会导致担保人与担
陈某于1996年娶黄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