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有哪些?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找到适当的突破口,找对了方向才能更好的实施股权激励这一关系繁杂牵扯众多的难题。有些企业仅仅以知识、职位等作为激励对象选择依据,其实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对象确定范围可以采用管理岗位上的经理层加上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加上董事会的主观认定方式。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不受法律约束,所以董事会在确定股权激励范围的时候可以相当的灵活,在人员资格选择方面一般是选择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忠诚者、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公司特别引进的人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要依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予以确定,基本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董事会特批人员。
根据总结,激励对象选择的范围应该是人力资本的范围,即将人力资本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人力资本主要应具备以下五方面的特征:知识、经验、技能、成果、共担风险与责任。只有满足以上五点的人才才能被称为人力资本。
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注意两个事项:
第一,明确区分企业投资方和人力资本关系。
企业投资方是企业生存的基本要素,它提供了企业存在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没有投资方企业也就不复存在。而人力资本,即企业的核心员工则是企业日常运转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是否健康良好,缺乏忠诚有力的核心团队,一个企业也难有作为。
因为经济社会日趋职业化,企业的日常运行中逐步把所有权和管理权进行分离,现代企业大部分的管理权已经交给了职业化的经理人团队。只有明确的区分企业投资和人力资本的关系,把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收入和企业面临的风险相关联,才能保证企业长期良好运行。
但是投资方和人力资本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是不同的,因此股权结构设计时应该考虑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使股权结构要代表实际的价值结构,要做到双发都能接受。否则容易出现股权纠纷,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第二,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股权变更细节的设计。
股权激励实施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方面千丝万缕,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要十分注意细节的设计,尤其是股权变更细节对的设计,要提前约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条件、终止条件等,从而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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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权中小企业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 ( 股东 ) 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距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所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居多。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审核较为简单,国有非常复杂。需要详细解答,请针对疑问点,另行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