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0

阅读量:11374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方此前的委托投资协议进行了调整,其真实意思是科技公司以托管国债形式向证券公司提供2亿元资金,期限一年,证券公司以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名义向科技公司支付使用该笔资金的对价。补充协议约定“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并未改变国债托管协议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科技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了2亿元资金,其提供该笔资金所期待的是固定比例的回报;证券公司接受了科技公司提供的2亿元资金,该笔资金虽用于购买国债,且该国债亦进入了证券公司为科技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资金,且该方式并不违反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

  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是资金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以委托投资为表现形式的资金拆借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

  企业法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国债托管协议,实质上是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符合企业间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系列协议事实上是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16号 “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证券代理合同纠纷案”, (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2011:41)。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徐浩律师 最高院裁判:假借 遗产继承结婚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梳理(完整版)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梁玉茹  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

时间:2017-11-22 14:16

11377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北京房产律师徐浩||指南:小房换大房,贷

 很多人在置业的时候都会选择先买个小户型过度,等到条件允许了再换个大点的房子,那么换房子时小户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出售呢?

时间:2017-07-27 09:27

222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17-07-25 08:02

301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公司业务

公司业务

时间:2017-07-25 08:04

412次阅读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

代位继承有什么特点?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

时间:2017-11-22 14:17

1117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