眨眼一年又快过完了,来到了11月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该到了缴费的时候,让农民又喜又愁。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都是血肉之躯总是难免得病。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比较低,如果家庭有一人得了大病,自己受罪的同时还可能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而据悉农民医疗费用如果达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这也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农民们喜的是国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新农合的大病报销和范围也增加了许多,因此每到新农合缴费时农民们都十分积极。
愁的是要交纳近千元的费用,自新农合开始以来截止到现在,从上年的每人150元到现在需要交纳180元的费用,上涨了30元,个别地区也达到了240元,按照一家三到四口算的话,已经接近千元,对农民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其实在小编看来,农民不必在交于不交之间困恼徘徊,如果农民不参加,对农民来说其实是一种损失。毕竟物价飞涨,药品和住院的费用也要跟着涨起来,而新农合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帮农民减轻负担,许多农民往往是因为一场大病将家里积攒了多年的积蓄“掏空”,而新农合正是本着不让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初衷,尤其是对患有特殊病种的病人来说,好处更多。“农民出小头,政府出大头,生病有靠头”。
考虑到农村一些人因生活困难而难以维持生活交纳的农民,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针对这些人群今后也将采取免缴的优惠政策。
1、农村里的五保户;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3、农村残疾人员;
4、农村符合规定的老年人;
5、农村低保户。
除了这五种人,孤儿也属于抚恤对象行列。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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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机关绝不应允许户口代办业务变相成为贩卖户口的业务,也不应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某单位的一名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十三万元,原因是单位为其办理了户口。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以下统一称为裁判机关)应该支持单位的这一请求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裁判机关必须搞清楚这个“十三万”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还得搞清楚“办理户口”是什么性质的事务。第一,单位和员工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户口办下来后,员工不得在若干时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必须支付十三万元的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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