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A股上市公司葵花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张晓兰夫妇已经于近日办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葵花药业、葵花集团、金葵股份三个公司的股份全部归董事长关彦斌,且无对价支付。那么,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怎么就全归了董事长,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呢?
首先,别做阴谋论。再不可思议的离婚,背后也藏着情分
这个情分,可能是惺惺相惜的夫妻情分,可能是风雨同舟的奋斗伙伴情分,也可能是日子长了左右手不分的亲人情分。所以,基于这样的情分,任何一方即使做出任何奉献、妥协、权宜之计、委屈求全等等,都不为过。
其次,要考虑一下,董事长离婚的真假
有人为了分房,有人为了炒房,有人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有人为了上市公司股份不受监管地减持……这个世界真的很复杂,假离婚,真离婚,已然无从判断。从法律上讲,办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但如果这个真手续,只是夫妻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则对夫妻而言,就是假离婚。正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葵花药业董事长的离婚,真假只有自己知道。
然后,是什么能够导致离婚中的净身出户?
难道一方有过错?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即使犯了天大的错误,比如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重婚、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也是给予赔偿,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几乎没有净身出户的可能。
难道一方有什么把柄?什么样的威胁,可以导致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来离婚,恐怕也不是常理所能推断。
既然如此,这个匪夷所思的股权变更,就绝不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全部,只是财产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步骤之一。而藏在背后的,是真正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那么,双方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实离婚财产安排?
在国内,任何人办理离婚,都只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葵花药业公告中未提及离婚诉讼,故董事长夫妇应该办理的是协议离婚。
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写《离婚协议》,并加盖民政局印章。葵花药业公告称,凭公证过的《股权分割协议》办理股权变更,可是没有提到《离婚协议》。想必《离婚协议》属于隐私,并不适合公开。但可以肯定的是,《股权分割协议》必然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办理的。否则,股权变更登记不会比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不涉及任何税务等复杂手续。
最后,离真相越来越近了,《离婚协议》究竟约定了什么?
根据常理,张晓兰不可能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股权全部送给关彦斌。要么是关彦斌分期支付补偿款,要么是夫妻二人尚有其他资产,价值与股权相当,关彦斌把这些“其他资产”全部归为张晓兰所有。
估计,第一种支付补偿的可能性大。为了筹钱支付张晓兰补偿款,关彦斌提出将股权均过户至自己名下,然后质押贷款,或者通过其他商业运作、重组、利益交换等方式来支付张晓兰;而张晓兰为确保关彦斌按约定履行,提出设定违约条款:如关彦斌在某某日期前未支付补偿款,则张晓兰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股权,持有公司多少股份,关彦斌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等。
由此,就不难理解,葵花药业公告中还有这么重要的一句话:张晓兰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当然,上述条款也可能没有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毕竟这份协议有可能被债权人等在诉讼时调取,从而暴露。那么,他们也可能选择另签《补充协议》来约定补偿、违约等条款。再普个法,《离婚协议》虽有民政局盖章,也仅仅属于一份协议,双方只要再签其他财产协议,无需民政局盖章,依然可以补充或变更《离婚协议》。
当然,作为律师,在这么伤筋动骨、运筹帷幄地处分资产时,应该还会建议他们写《遗嘱》,以及考虑传承子女的方案。因为,财产管理与传承不分家。
总之,无论你是何许人也,离婚的套路都是一样的,要处理的事情都聚焦“关系”和“利益”。只是,越复杂的利益,会派生出越复杂的关系,从而也需要越复杂的协议和处理路径。
祝离婚不影响股民赚钱!
作者:杜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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