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雷某某于离婚诉讼前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律师提醒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法律规定却被以讹传讹为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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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车辆撞击倒地后,又被后面车辆撞击死亡,各方的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各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对部分赔偿金额按新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