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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手术同意书就是生死契约吗?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49

阅读量:52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问:孩子8岁,由于鼻子腺样体肥大和分泌性中耳炎住院,经多方了解,我们决定不给孩子做扁桃体切除手术,故手术同意书上,只是腺样体切除和耳朵分泌物穿刺,但是实际手术下来却被告知扁桃体也被全部切除。这个算是怎么认定?

  答: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况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您认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院方确实有渎职行为,则您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院方渎职,如果院方不能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无责,则应认定院方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您可以收集院方渎职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您母亲的权益。其次,如果您认为院方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外,您可以针对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律师说法】

  一方面,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及家属知情权,也是保护医方的重要证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如果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实施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另一方面,很多患者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在很多时候变成了“生死契约”,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为医院推脱责任。

  实际上,手术同意书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医院如果不作为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中医院的免责事由。相对应,患者签字也是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一种法定形式。

  因此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应是有限的:一是表明医方实施手术符合法定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医疗行为合法;二是医方尽了告知义务,表明患者对手术的损害及可能发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方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时候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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