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数十部POS机,帮人非法套取现金赚取手续费,一年时间非法经营涉案金额800余万元,11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鲁某毕业后没有正当工作,后结识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方提出自己有账户需要大额兑现,便怂恿鲁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每次交易手续费提成为0.5%至1%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鲁某通过办理多台虚假商户的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等方式多次非法为孙某等人套取银行卡内现金。经鉴定,鲁某涉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为867万余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鲁某的家属将其违法所得依法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他人套取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鲁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家属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违法所得上缴,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0
2015年12月,正打算换房的袁某看中了曹某父女位于宝山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经过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公司)介绍,双方很快都有了买卖意向。但由于曹某父女一直在香港定居生活,因此双方并无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张联系。最终
2012年底,s县某局(国家机关)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研究年底福利发放问题,经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决定以虚开接访发票的方式从单位公款中套取10万元钱,每位班子成员分1万元。
2014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卢某乙在宾阳县商贸城邮政银行ATM机处伺机作案。不久,阮女士到该处取款。在阮女士取款过程中,卢某甲上前与阮女士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
2012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等人与邻村的凌华、张开发、蒋军等人因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相互挑衅,后经当地村民劝阻停止,但是双方心里并没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刘才乘坐从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到桐柏县城的公共汽车,在汽车上,刘才使用刀片割开一名乘客的口袋实施盗窃时,因被该乘客发现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