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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千里之外被盗刷 法院判决发卡行全赔

发布时间:2017-11-20 11:44:59

阅读量:345

  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却收到银行提示短信消费了2.37万元。家住云南省楚雄市的韩女士遇到此蹊跷事,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短信,殊不知赶到银行一查,卡里的2.37万元竞不翼而飞。近日,该案经楚雄市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两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发卡行赔偿韩女士2.37万元。

  2010年4月,家住楚雄市鹿城镇的韩女士向某银行楚雄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6年5月5日下午15时04分,正在上班的韩女士突然收到来自银行的手机短信提示,其银行卡发生消费金额2.37万元。韩女士查看自己的钱包,银行卡还在包里。感觉有些蹊跷的她开始以为是诈骗短信,后来为保险起见,就赶到附近的银行网点进行查询。经打印交易明细,韩女士的银行卡确实在当天下午15时4分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某公司发生过一笔交易,金额为2.37万元。韩女士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示下通过自助设备锁定了该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银行通过内部系统以欺诈交易请求对该笔交易请求延迟资金结算,因交易已完成结算而失败。公安机关对该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但侦破未果。韩女士多次向银行协商赔偿均遭拒绝,一纸诉状将开卡银行诉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2.37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韩女士认为,自己在银行办了借记卡,就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为储户保障安全交易是银行的法定责任。事发当日,卡在身上,人在上班,远在千里之外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某公司却发生以该卡刷卡消费的事实,给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她本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一直很谨慎,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在发生不明交易后,她本人几分钟就到银行进行处理,且及时进行了报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义务。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该具备相应的鉴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她本人的银行卡突然发生在异地被盗刷的事实,证明银行发行的卡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由银行赔偿其被盗刷的损失。发卡行辩解,保障卡内的资金安全,双方均有义务。本案中,资金如何被转走、是否有伪卡、密码是否被泄露和如何被泄露的原因,需等案件侦办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同时,韩女士借记卡中资金被转走的事实,存在两个因素:一是卡的信息泄露;二是卡信息泄露后,被盗刷时还需输入储户预留的密码才能取款,所以此案资金被盗刷的过错方是韩女士,要求法院驳回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韩女士在楚雄持有某行核发的借记卡,而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某公司pos机交易使用的卡号相同的银行卡为伪卡。韩女士在发卡行办理了借记卡,其与发卡行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发卡行负有识别银行卡真伪、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并在韩女士取款时依约支付本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韩女士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发卡行未尽到正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导致案涉款项在韩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刷而产生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未提交证实韩女士对银行卡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其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该案经楚雄市、州两级法院两审终审,遂作出如上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林宏 刘剑松)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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