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该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湘1226刑初2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1、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未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清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莫某1的委托代理人曾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麻阳县高村镇建设南路莫某1经营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里,要求莫某1归还欠其妹妹刘某2的5万元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莫某1走出店门后,刘某某从店内拿起一张小板凳追打莫某1,被莫某1挡住,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某某将莫某1摔倒在地,致莫某1左肩受伤。双方被劝开后,又相互厮打,后被闻讯赶来的巡警再次劝开。
案发后,被害人莫某1出现适应障碍。经怀化市锦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1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莫某1因伤所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265.27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莫某1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9月19日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莫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曾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经济纠纷在与被害人莫某1扭打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被害人身体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将被害人莫某1摔倒在地致莫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因经济纠纷在与莫某1扭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又已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85265.27元人民币的物质损失交于法庭,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1造成的85265.27元人民币物质损失应由刘某某予以赔偿,但莫某1要求赔偿误工工资33810元人民币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应予剔除。因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莫某1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115352元人民币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3650.7元人民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莫某1要求赔偿2016年间的加班费损失1925元人民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1经济损失八万五千二百六十五元二角七分(含原已付的一万元人民币);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公诉机关抗诉提出:1、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错误;2、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85265.27元物质损失交于法庭,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建议依法改判。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莫某1系同班同学,案发前两人关系好。莫某1、曾某2夫妻因开店面资金不足,2014年5月12日两人通过刘某某找刘某某的妹妹刘某2借款15万元,2015年初还款10万,尚欠5万元未还,后刘某2多次催促莫某1还款未果。2015年5月初,刘某2再次催促莫某1还款,但莫某1以把5万元还给了刘某某为由拒绝还款,刘某某得知后亦找过莫某1理论,但莫某1坚称已将5万元交给了刘某某。后刘某2欲到法院起诉,刘某某得知后予以阻止。5月25日,刘某某欲再次找莫某1要求澄清事实,并要莫某1还钱,因找不到莫某1,刘某某遂要两人的同学宋某帮忙传话要莫某1还钱,后宋某打电话给莫某1转达了刘某某的意思。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莫某1经营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里,要求莫某1归还刘某2的5万元借款,双方遂发生争执。莫某1走出店门后,刘某某从店内拿起一张小板凳从后面追打莫某1,被莫某1挡住,尔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刘某某将莫某1摔倒在地,致莫某1左肩部受伤。双方被劝开后,又相互厮打,后被他人劝开。2015年6月2日,莫某1、曾某2将5万元借款还给了刘某2。经法医鉴定,莫某1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莫某1出现适应障碍。
另查明,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将赔偿款85265.27元主动交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含已付的医疗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莫某1陈述:2015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怒气冲冲走进她家开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说找她谈事情,因当时有一对顾客准备买摩托车,她要刘某某等一下。约十几分钟,她与买摩托车的人谈好了价格,然后把摩托车推到店门外。因顾客想借她的摩托车去银行取钱,她就返回店里取钥匙。她取了摩托车钥匙走出店门,突然顾客叫了一声,她回头一看,看见刘某某手拿一把凳子冲过来砸她,她下意识地用右手挡凳子,刘某某砸了几下就拉着她往旁边拖,尔后两人相互抓扯头发扭打在一起,她摔倒在地上,当时是左肩先着地,被群众拖开后,当时她感到左肩很痛,左手用不上劲。被他人拉开后,刘某某继续骂,还踢了她几脚,她也站起来踢刘某某,这时有一个人在两人中间拦着她们,但刘某某又拉着她的左手用力拉扯,还来打她,于是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她老公和巡警来后,两人被巡警劝开了。她婆婆来后看见她被打了就骂刘某某:“你们关系以前那么好,好像穿一条裤子样的,现在她怎么跑到店里来打人了。”婆婆气不过就拉着她右手要她和刘某某重打,她不肯就往后退,后退时坐在地上,没多久就被送到医院去了。她和刘某某系中专同学,案发前她曾把她家经营的门面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还有部分转让费没付,同时她还欠刘某某妹妹的钱没还,刘某某打她可能是怕她不还其妹妹的钱。
2、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她和老公在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买摩托车,与老板娘(莫某1)谈好价格后准备去银行取钱,老板娘要她骑老板娘的摩托车去取钱。老板娘返回店里取了钥匙交给她时,她看见一个女人手持一把小木凳子从店里冲出来砸老板娘,她见状就叫了一声,老板娘转过身用手挡了一下,板凳就砸在左肩部,接着两人就扭打起来。那个女人抓住老板娘头发往地上摔,老板娘头部撞在水泥板上,然后那个女人压在老板娘身上,她就喊老公和销售员及修摩托车的师傅将两人劝开。被劝开后,老板娘坐在地上,那个女人又用脚踢老板娘肚子,两人又扭打起来,前前后后老板娘被摔倒在地上三次。第二次被摔倒在地时她叫人给老板娘的老公打电话,不到五分钟,老板娘的老公和“110”巡警来了,尔后两人又扭打在一起。被劝开后,老板娘的婆婆来了,老板娘婆婆拖起老板娘的右手要老板娘去与那个女人再打,老板娘不愿意就往后退,往后退时就坐到地上,之后老板娘被送到医院治疗。
3、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5日下午3点多钟,她看到儿媳莫某1店子外面围了很多人便走过去。到边时看见莫某1站在店外低着头,右手捂住左手臂,好像被人打了。听群众议论后,她就拉着莫某1右手要其和刘氏重打,莫某1不肯,往后退时就坐到地上,之后莫某1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她和莫某1、刘某某是关系很好的同学。案发当天中午,刘某某给她打电话,她没接到。后她回电话,刘某某讲其在找莫某1还钱,但找不到莫某1,当时刘某某情绪比较激动,并讲莫某1要是不还钱就把莫某1的儿子从楼上摔下去,尔后要她帮忙传话给莫某1还钱。后她打电话给莫某1转达了刘某某的意思,莫某1听后讲要刘某某找其还钱。当日下午5点多钟,莫某1到中医院检查时,她才知道莫某1被刘某某打伤了。
宋某的手机通话详单印证了宋某于2015年5月25日14时17分、58分分别给刘某某、莫某1打电话的事实。
5、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5日下午3点多钟,他到案发现场时刘某某与摩托车店老板娘已打完架,之后有一个60多岁的女人走过来拖着老板娘的右手,要她去重新打架,老板娘不肯去,就往后面挣扎,当时左手好像抬不起来了。在现场听说两人因经济纠纷引起打架。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到莫某1店里给摩托车换机油、调链子时,看见刘某某用板凳砸莫某1,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莫某1被刘某某摔倒在地。他见状就准备拉莫某1起来,但莫某1讲左手痛,他就不拉了。两人好像是为门面借钱的事打架。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门口的方位、概貌等现场情况。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25日15时26分42秒,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拿着小板凳追打莫某1,被莫某1挡住,双方随即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某某将莫某1摔倒在地,并压在莫某1身上,视频中显示莫某1左肩部先着地;15时27分57秒,身穿蓝色短袖上衣的刘某1欲拉坐在地上的莫某1左手要其起身未成,莫某1的左手随后垂落在左膝盖上;15时28分26秒开始,刘某某用脚踢坐在地上的莫某1,莫某1用左手挡了一下后起身继续与刘某某打斗,左手能够动弹、伸缩,但左手的灵活度不及右手,其间刘某某有拖拽莫某1左手的动作;15时32分,莫某1站在店门口,左手半垂立在左腹部;15时33分59秒,莫某1的婆婆拉扯莫某1的右手,莫某1随后跌坐在地上。
9、怀化市锦州司法鉴定所怀锦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和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莫某1左侧颜面部、肩部、前臂多处皮肤擦伤痕迹,左侧肩部软组织轻度肿胀,压痛明显,左侧肩锁关系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怀鹤洲司鉴[2016]临鉴字第409号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莫某1的损伤经重新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10、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怀博[2016]精鉴字第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莫某1有适应障碍,适应障碍的发病与被他人打伤事件有间接关系。
11、怀化市锦州司法鉴定所怀锦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56号鉴定意见,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证人刘某2与被害人莫某1之间的手机短信联系记录,证明刘某2与莫某1的手机短信联系情况。主要内容为:莫姐,本来想给你打电话,想想还是算了,说好的几天,又是个把月,真的是催的我自己都不好意思了,五万块对你来说,又不多,请你别为难我,我是现金给你的,现在自己需要用钱,想收回,怎么这么难(刘某2,5月1日9时50分);刘妹,真的不好意思,生意亏了,外账又收不到,你就宽限点时间吧,我也是被逼没办法(莫某1,5月1日);从过年到现在,三个月了,已经不短时间了(刘某2,5月1日10时01分);我也是实在没办法啊,收到外账马上转给你(莫某1);五万对你来说不难,请你先把我的还了吧(刘某2);现在生意一点都不好,金店又亏了很多钱,别人欠我的又还没还,所以一时也凑不了那么多,再过些日了行吗(莫某1)?恩,请尽快吧,长这么大,第一次被钱逼的这么老火(刘某2)。
13、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莫某1之间的手机短信联系记录,证明两人之间的短信联系情况。主要内容为:你今天再不给我回电话,休怪我冲动,你欺人太甚,你有几个儿子,我找他总找得着,父债子还(刘某某,5月25日14时07分);刘某某,我和你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让你知此下毒手,至我于死地?你拿着凳子就那么随性下得了手?怎么样都是同学、朋友一场,那得需要多么大的仇恨啊(莫某1);这两天我睡在病床上,安静的想了很多,也流了很多泪,想起我们的点点滴滴,我这人最大的缺点就是被别人冤枉,你第一次、第二次讲将钱还给我时,我都没有冲动,我妹妹本打算上周将材料交到法院,我都制止她了,星期天、星期一给你打电话就是想挽回我们最后的情分(刘某某);走到你店上,也只想让你承认没有还钱给我就行了,我与宋哥约定好了还他贷款,不信你问他,我打了他两次电话,一直没还,就是想假如你现在手上无钱,我将你把钱先垫上还给我妹妹,可是你死活都说钱已还给我了,你自己从不内疚?我从来不想将你视为敌人,如是那样想,你桌子上有刀,我为什么没拿(刘某某);
星期天我刚从海南回来,马上就和别人在谈金店门面事,签合同,星期一在店里忙,你没看到?我笑着和你说,而你却对我大吼大叫,我避开,想不到你那么拿着凳子恶狠狠地砸向我,我以为到此为止,可你还扑向我,可你知道,我对你没下狠手吧?我下不了手啊!到现在你还在闹,你到底想如何?(莫某1);我头皮都出来了,头上那么大一个血肿,脖子上的伤你是没看到吧,也不知你毒手有多毒?你杀了我算了(刘某某);是他妈打的,怎么怨我(莫某1);当时你还不如一刀杀了我,一身债早压得我透不过气来,银行一两百万贷款可什么时候到头啊(莫某1);那你早说,我什么时候不肯帮你了,你不能说钱还给我了(刘某某);可我不那样说,你能和我谈吗?我那样说你不知道原因吗(莫某1)?你了解我的,我这人最不容忍别人欺骗及冤枉,我专点死穴(刘某某);我早和你说本是小事,静下心我们心平气和谈,你不肯(莫某1)。
14、证人刘某2(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妹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2日,曾某2、莫某1因开店面需要周转资金向刘某某借钱,因刘某某手上没钱就要她借15万元给曾某2、莫某1,由于她与曾某2两人不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就由刘某某担保,当时曾某2、莫某1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就要曾某2两人还钱,曾某2两人以手头没钱不肯还钱。经多次催促,2015年2月18日还了10万元。后又多次催促,曾某2两人一直没还剩余的5万元。同年5月初,再次问曾某2、莫某1还钱,两人却说已将5万元还给了刘某某,但刘某某并未收到5万元,于是她就准备到法院起诉。刘某某知道后以其与莫某1是同学为由阻止她向法院起诉,说由其出面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莫某1、曾某2两人仍不肯还钱,直到刘某某与莫某1两人发生纠纷后,曾某2、莫某1才于2015年6月2日还了剩余的5万元。
15、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2014年5月12日莫某1、曾某2向刘某2借款15万元,月息2250元的事实,经被害人莫某1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辨认属实。
16、上诉人刘某某当庭提交的2015年8月1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开具的住院病人预交单,证明刘某某为莫某1预交费用1万元的事实。
17、到案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传唤到案。
18、户籍资料,证明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
19、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她与被害人莫某1是中专同学,之前两人关系很好。2014年莫某1通过她借了她妹妹15万元钱。后父亲得了糖尿病要钱,莫某1就还了10万元,还欠5万元钱。她去找莫某1还钱时,莫某1称已将5万元借款还给了她,但她和妹妹都没收到。后她多次找莫某1要其澄清事实,莫某1讲已把钱给她了。2015年5月25日,她打电话要她和莫某1的同学宋某劝一下莫某1,不要再讲已把钱还给她了,让莫某1和她见一面。当日15时许,她来到莫某1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想再次澄清没有收到莫某1还钱的事实。当时因有顾客买车,她等了十多分钟,买车顾客试车去后,她问莫某1有没有还钱,莫某1说已经还给她了,她听后很生气就骂了几句脏话,莫某1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后就走出店子,她从地上捡起一张小木凳子追出去用凳子打莫某1,莫某1用手挡住了一下。接着两人相互抓对方、扯头发,纠缠了半分多钟,两人就一起摔倒在地上,她被一个人从地上拉了起来,莫某1坐在地上与她对骂,她朝莫某1脚上踢了一脚,莫某1站起来又和她厮打,莫某1踢了她一脚,旁边的人将两人隔开后,莫某1继续用脚踢。纠缠了一分多钟后被人劝开,后莫某1的婆婆来了。她与莫某1没有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莫某1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对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积极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对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刘某某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公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错误;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85265.27元物质损失交于法庭,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建议依法改判”的抗诉意见和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云生
审判员刘柱
审判员刘哲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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