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法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网上聊天记录即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证据的条件,即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微信聊天记录就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
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3.微信聊天记录要满足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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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却输了官司?律师告诉你十大原因!
2016年7月的一天,张某根据A公司网络出车派单,驾驶B公司登记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万元商业三者险)接送完客户后,在滨湖区某小区附近等候下一单出车派单。
【案情】 2015年4月份,小张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员。小张因勤奋好学,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提升工作效率,公司负责人找到小张,要求其写下《承诺书》一份,具体内容为:因本人从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之后,小张与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分歧。 【分歧】 本案中,小张承诺放弃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已经向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公司安排的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