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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妻子”离家失联 “丈夫”能否要回彩礼?

发布时间:2017-11-16 14:46:01

阅读量:157

  举行了订亲婚宴并同居,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之后女方一人外出和男方没有联系。男方见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将女方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讨回聘礼。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首饰款合计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农村当地习俗办了订亲婚宴并同居生活。订亲前日,黄某带陈某购买金银首饰,订亲当天,黄某母亲向被告父亲陈某某支付了彩礼98000元。双方同居生活一年六个月,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陈某便一人外出,与黄某断了联系。故此,黄某将陈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两父女全额返还彩礼98000元、见面礼6800元、金银首饰227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宴并同居生活未超过两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达到结婚目的,陈某及陈某某应退回彩礼。但考虑到两人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举办了“认亲”仪式,在当地生活区域形成了一定的身份影响,被告也按农村习俗给予了原告一些财物,据此,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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