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了订亲婚宴并同居,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之后女方一人外出和男方没有联系。男方见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将女方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讨回聘礼。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首饰款合计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农村当地习俗办了订亲婚宴并同居生活。订亲前日,黄某带陈某购买金银首饰,订亲当天,黄某母亲向被告父亲陈某某支付了彩礼98000元。双方同居生活一年六个月,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陈某便一人外出,与黄某断了联系。故此,黄某将陈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两父女全额返还彩礼98000元、见面礼6800元、金银首饰227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宴并同居生活未超过两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达到结婚目的,陈某及陈某某应退回彩礼。但考虑到两人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举办了“认亲”仪式,在当地生活区域形成了一定的身份影响,被告也按农村习俗给予了原告一些财物,据此,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0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商标反向假冒较一般商标假冒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客观上,其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人未能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借款义务,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仍
2015年2月3日,在职教师张某为顾某在某银行的1年期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6个月。后顾某下落不明,银行于2016年4月10日在当地一省级报上刊登对顾、张二人的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