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如今,经济发展愈加繁华,新企之秀愈加多样,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愈加的多,例如,拥有了股权,却不能转让?现在,小编就介绍一个典型的股权转让精品案例。
精品案例
2013年初,王A将50万元借给深圳一家燃料物资股份公司(陈B、刘C两人持股各12%,黄D持股76%)的两位股东陈B、刘C,后一直偿还借款。
于是2013年6月双方另签协议,将王A50万元中的25万投入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权,也就构成了三人各8%的公司股权。
另外的25万元,由陈B、刘C两人从每年的公司分红中,各提取50%偿还给王A,但不计利息。
2014年9月,王A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任命新董事长,并在大会决议上签名;2016年11月,王A与黄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D将公司22%的股权转让给王A。
但是,公司一直未将王A的股权及变更情况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2017年4月,王A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履行向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陈B、刘C提出,黄D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王A转让股权时,未经陈B、刘C的同意,且要求行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王A、黄D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黄D向王A转让股权时,并未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未经公司开会表决,导致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王A和黄D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结果
王A请求公司向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没有依据,所以驳回了王A的诉讼请求。
日益频繁的经济往来,使得公司股权的变动也呈现复杂繁琐化,因此,对股权关系的准确把握,对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股权没有明确好,布局的不好,则会出现以下九种危害:
哥们变仇人!同床异梦、同室操戈!养大儿子叫别人爹!
失去融资能力!再好的项目也没有前途!影响上市大计!
工作效率低下!后进能人没有股权进不来!失去合作机会!
搞好股权,明确股权,才能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像上述案例提到的,拥有股权,就有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诉讼权等,这都是拥有股权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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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小李在食堂吃饭时发现对面一个人只顾埋头吃饭,就顺手将对方的手提包偷走。回家后,小李告诉姐姐他偷了一个包,包内有一张卡,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见习民警,住防城区,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