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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早婚冒用姐姐身份证 ,数年后离婚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11-16 11:10:33

阅读量:163

  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急于结婚,就冒用亲姐姐的身份证领取了结婚证。没想到,离婚时却遇上了麻烦事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离奇的婚姻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也再未上诉。

  说起王先生离婚这件事,可谓一言难尽。现年28岁的王先生是湖北人,2011年5月的时候,和许昌一个陈姓女子登记结婚,婚后还生育有一个孩子。婚后,陈女士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未尽到作为孩子母亲的责任,经常外出不归,且自2015年11月离家出走后就下落不明。王先生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日子,痛下决心,千里迢迢赶到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但法官宋会超在给被告陈女士送传票的过程中却发现了这个案件的不寻常之处。

  宋会超和法官助理姚晓磊来到“陈女士”家中时,只有“陈女士”的父亲陈某甲在家,说明来意后,“陈女士”的父亲一脸迷茫地说:“俺闺女和女婿过的好好的,前几天还一起来看望我,咋会离婚哩?是不是弄错了?”

  随后“陈女士”的父亲又多次仔细辨认了“陈女士”的身份证号,发现也确实无误。这时陈某甲突然把大腿一拍,说:“起诉俺闺女离婚这人不是俺女婿啊,我不认识这个男人,肯定是弄错了”。第二天一早,被起诉的“陈女士”就来到法院查阅卷宗。当“陈女士”看到结婚证上的女方照片后,谜团终于解开。“结婚证上的女方是我的亲妹妹,我从没去过湖北,也不认识什么王先生,更不知道他们怎么用我的身份证结的婚,我和妹妹因为一些琐事吵翻了,早就不联系了,这么多年也从未再见过面。我2008年的时候就已经在许昌登记结婚了,你们可以去查”。陈女士”对承办法官说

  办案法官将这一调查情况告知了王先生,他看事已至此,无法隐瞒,无奈才向法院吐露了实情。原来王先生和陈女士是在湖北打工时认识的,当年双方急于结婚,但苦于陈女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陈女士就偷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和王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因陈女士和其姐姐长的非常相似,照片几乎难以区分,当时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并未发现异常。后来王先生急于离婚,却始终联系不上自己的妻子,也曾于2016年12月在湖北当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当初错误的婚姻登记,但湖北当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才心存侥幸来到许昌法院起诉试试。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法官宋会超告知原告王先生,虽然本案中被告陈女士冒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件与他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条件,法院无法据此判决双方婚姻无效,故才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原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当初错误的婚姻登记,但他自2011年5月结婚登记之日到2016年12月向湖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已超过五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王先生的这番遭遇一方面是当初当事人故意欺瞒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错过了寻求司法途径救济的时间。在此,提醒广大未婚男女青年,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均关系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会对每个人漫长的生命历程中带来无法预料的影响。缔结婚姻标志着双方组建了一个新家庭,在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的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规定,切忌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以免给双方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多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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