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发布时间:2017-11-16 11:05:52

阅读量:184

  【案情】

  2013年5月某日,李某因自家排水沟的洞被阻塞,在疏通时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铁铲将王某打伤,王某家人随即打电话报了警,李某在看见有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到当地派出所交代了案发过程和事实。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报警,只是被动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就对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其后到派出所交代案发过程和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而非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并未主动报警,但在知情有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可见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并且还有愿意接受惩处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之后还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有关事实,更具有悔罪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属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必须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自首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而坦白只能是在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就本案来说,李某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并未逃离案发现场,而是选择呆在原地等待有关机关的处理,这是一种主动接受处理的表现,并且其之后还主动到派出所交代有关案发过程,这明显表现了李某的主观意志是主动的,而并非被强制归案的。

  第二,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将其打伤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李某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唐华丹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牛广甫律师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合同审核过程中必须把控的7个税务点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

时间:2017-11-16 11:12

154次阅读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冲动的惩罚”,一男子嫌邻居家噪声太大,

2017年8月21日上午,家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的龙某某正在家休息,此时邻居田某某正在做木工,发出较大噪声,于是龙某某便找到田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随即互相撕扯,龙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为轻伤。2017年11月1日,怀化

时间:2017-11-16 11:06

131次阅读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6 11:14

179次阅读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无效担保的确认方法!

  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担保确认的方法  依照《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无效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担保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是担保人这一主体合格。也就是说,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并且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代被担保人清偿债务。只有具备担保人的主体合格,才不会导致担保人与担

时间:2017-11-22 14:16

23732次阅读

自首与坦白区分关键在于归案的主动性

雇人驾驶完成新车运输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时间:2017-11-22 14:16

19626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