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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8-07 17:40:07

阅读量:194

    一男子驾驶借来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车主为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但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事故认定书。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案情:开着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

  省会的李某和骈某是要好的同事。2012年11月3日,骈某驾驶李某名下的轿车沿胜利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运河桥上,在变更车道时与史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史某的车与运河桥桥梁相撞,致两车受损,史某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东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省会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三责险30万元,系不计免赔。

  史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1384元。

  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

  被告李某和骈某称没有意见,因车入有保险,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对事故认定书上显示的时间、地点及处理事故的程序均不认可。本案是涉保险诈骗案件请法院依法立案或移交刑庭审理,其公司调查该车其他出险赔偿的情况请法院依法合并审理。对本案应当驳回对该公司的诉求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其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称,他们对事故认定书中的程序不认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定中的15条及《河北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对认定书不认可。为此,原告还提供了原告的通话记录、法院调取的石家庄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被告李某电话通话的信息、被告骈某和李某实际的通话时间、保险公司给李某和骈某做的询问笔录、李某驾车到现场的车辆走势图、人伤调查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河北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等证据。

  原告称,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交通事故安全法》和河北处理事故的规定,在肇事双方自愿同意且事故发生的责任明确,机动车有行驶证及驾驶证不存在酒驾的情况下,交通部门有权依据简易程序处理事故。

  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史某与被告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虽称本次事故并未实际发生,因交管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该事故认定书并未被撤销,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上述事故认定,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某轿车在被告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责险30万元,系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骈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史某各项损失共计320043.74元。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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