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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看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11-14 17:27:03

阅读量:316

  上海结婚美国离,国内财产怎么分?

  在上海结婚、在美国离婚、在厦门分财产,这样的夫妻打离婚官司,应该适用哪国法律?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打官司的双方是一对30年前登记结婚的中国夫妻,夫妻二人一起移民到美国后,却在美国离婚了。如今,他们为了处理国内的4套房,在厦门打起官司。男方要求适用中国的法律,女方则主张适用美国的法律。

  焦点1: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有效吗?

  陈先生和前妻赵女士已经年过五旬,他们二人都是美国公民,都住在美国。不过,他们原本都是中国人,1986年,二人在上海登记结婚。

  结婚后,赵女士先移民美国,2010年6月,陈先生也移民了。不料,夫妻团聚仅半年时间,就在美国地方法院办理离婚,并取得了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两人人到中年,尚无子女。

  陈先生说,从2001年到2008年,双方在国内购置了4套房产,其中两套在厦门,登记在前妻名下,另外两套分别在上海和苏州,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陈先生认为,现在离婚了,这4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做分割。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当初的结婚证、美国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还有房产证等。

  不过,赵女士却反驳说,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双方离婚的证据。她解释说:“双方还是形式上的夫妻,陈先生只提供了美国离婚判决文书,美国法院和他都未请求中国的法院承认这份判决文书。这份文书在中国还不具法律效力。”

  焦点2:分割夫妻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赵女士还说,退一步说,即使确认两人离婚了,由于两人都加入了美国籍,经常居住地都在美国,也要适用美国的法律才对。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女双方都是美国公民,经由所在国家的诉讼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起诉要求对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所以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当中,夫妻双方此前已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应该履行协议。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厦门的两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位于上海、苏州的两套房产归陈先生所有。据悉,男方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境外判决书需申请确认

  法官说,境外的判决文书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才能在中国大陆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时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就厦门而言,要通过市中级法院涉外法庭的确认。

  而在本案中,由于当事双方拒绝向中院申请承认,所以只能承认两个外国人在外国办理离婚这一客观事实,而不承认他们离婚判决书里的具体内容,比如财产分割、子女分配,在此基础上来解决他们的房产问题。

  链接:跨国离婚案,用哪国法律?

  此前,厦门中院还发布了一场跨国夫妻争夺抚养权的官司。

  美国人约翰(化名)和中国女子晓菲(化名)结婚多年,他们生育了一子一女。数年前,他们感情破裂,闹上法庭,最终调解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个孩子由晓菲抚养,约翰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约翰从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他还擅自将女儿小露从学校带走。

  不过,由于约翰常年出差,他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经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中,小露被带走后,就没有再上学。对此,约翰的解释是小露是美国国籍,美国的法律并未强制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

  为此,晓菲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小露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法院从有利于小露成长的角度考量,将两个孩子判给晓菲抚养。

  法官说法:一切为了孩子

  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跨国离婚案也在增加。导报记者从厦门各区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审理的跨国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跨国宝宝该判给妈妈,还是跟随爸爸?对此,法官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像上述晓菲这种情况,应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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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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