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
来源 / 《劳动午报》、法务之家
最近,黎某与其业务主管梁某就因琐事引发矛盾,还把她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扯了进来。
黎某说,参加工作两年多来,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她与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她的职务是公司的办公室文秘,主要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
“两个月前的一个早晨,梁某由于前一天熬夜睡过了头,来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赶到公司上班。”黎某说,约一个小时后,梁某感觉饥饿难耐。可是,由于忙于审核文件,一时难于脱身的梁某让她帮忙买些早点。
此时,黎某手头没有要紧的事。于是,她就答应梁某,并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其购买早点。
出乎意料的是,在黎某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为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小沟中。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摔这一跤竟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为治疗腿伤,她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
近日,黎某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黎某系帮梁某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此时,一向态度和蔼的梁某也称,黎某所受伤害是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至于黎某住院期间的花费,基于与前述同样的原因,只能由其自己负担。
遭遇这种尴尬的黎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伤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没有人和单位为她的伤负责?
法官说法:黎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她可以要求梁某赔偿其损失。
之所以如此下结论的理由如下:
其一,黎某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
反观黎某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再者,从黎某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
鉴于黎某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黎某的伤害赔偿责任。
黎某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黎某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对于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黎某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黎某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黎某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黎某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
0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