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
人身损害常规赔偿项目之医疗费医保部分如何处理在实务中做法多样,此文应对社保制度完善将发挥积极的司法推动作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案例索引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李明义,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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