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该走什么程序?怎样才能离成?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分?该怎么主张赔偿?根据大量当事人咨询情况,总结出离婚的常见法律问题,为您省时、省事、省心!
一、离婚方式问题
1.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答: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2. 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唯一不同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起诉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二、离婚条件问题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三、离婚管辖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四、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五、抚养权问题
1、 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六、彩礼问题
1、 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七、家庭暴力问题
1、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可以。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6. 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八、军人离婚问题
1、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九、财产分割问题
1、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特整理出2016最新房产分割表。(来源法务之家,感谢表格原作:姚晓利 柳叶飞刀 )
序号 | 购房时间 | 出资类型 |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
1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
3 |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
4 |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5 |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
6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7 |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
8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
9 |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 |
10 |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
11 |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
12 |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
13 |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 |
14 |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
15 |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6 |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7 |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8 |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
19 |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 取得房本后另诉 |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 离婚后另诉。 | ||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 协商不了的,另诉。 | ||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 另诉。 | ||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 涉及第三人,另诉。 | ||
20 | 政策房 | 1、经济适用房 |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
3、两限房 |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 ||
补偿款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 |||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注:财产分割问题十分复杂,具体如何认定和分割,请咨询律师。
十、婚外情问题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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