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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因吸纳非律师作为合伙人,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律协取消会员资格

发布时间:2021-10-30 16:36:47

阅读量:16063



















2020年9月29日,海南省司法厅作出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5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合伙人为陈某伟(化名)、蒋某杰(化名)、陈某泽(化名)。

经查,律所的实际出资的合伙人为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张甲(化名)、张乙(化名)。

在律所成立之前,张甲、张乙跟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甲原在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乙与张甲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乙出资8万元作为律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律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3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做出琼司律罚决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7日,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有柳某、张某、秦某。

海南省司法厅调查查明,律所在筹备期间,柳某分别与两位无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商谈投资建所事宜。

其中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某某出资10万元,某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后又口头约定将某某承租的某大厦3楼,转租给律所作为办公场地,某某投入的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律所。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琼律协〔2020〕33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

31460000394552835W,主任:陈正伟,联系电话:13307678921。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越丰路宏洋大厦正对面四楼。

经海南省司法厅查明,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0月15日,是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登记的合伙人有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实际出资的合伙人有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张礼、张阜。在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张礼、张阜跟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礼原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阜与张礼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阜出资八万元作为唐海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唐海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以上事实有《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佐证。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30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该行政处罚已生效。

鉴于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律媒智库、海南律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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