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李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沧江路大昌电器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三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与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经过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2019年1月,黄某与李某以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多元给黄某。但黄某认为其损失未得到充分赔偿,于是起诉张某以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故此被告张某车辆投保的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53元。因被告张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可足额赔付上述753元,故被告张某在本案中无须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众所周知,商业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交强险则不然。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因此表现出明显的“义务性”,即承保公司收取的保费与赔付的费用基本持平,既不盈利,也不亏本。
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来突出体现其公益性的本质,所以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如“无责全赔或赔一部分”、“不是全责也要赔”等看似不公平的结果,其实这些“不公平”恰恰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关爱与保障,而且这些赔偿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而非自掏腰包。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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