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与第三方签署借据、合同等对外负债的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案情简介〗
寒亭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傅某、庄某共同偿还曹某借款33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庄某以其对借款不知情,且案涉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为由,上诉至潍坊中院。
?〖判决结果〗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已查明,傅某于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分别向曹某出具四张借条,共计33万元,上述借款均发生于傅某与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审中,曹某提交了庄某个人名下有商业用房3套(建筑面积分别为114.87平方米、96.72平方米、96.72平方米)、住宅1套(建筑面积为232.0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查档证明四份,庄某对此无异议,仅主张其本人有稳定收入,但对于四套房产的资金来源未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傅某一、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依据该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考虑借贷次数、每笔金额大小、家庭房产所有情况、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庄某、傅某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综合以上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案件,目前基本的共识是“共债共签”,但是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更多的是仅有一方签字,另一方抗辩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首先判断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消费、赡养老人、教育抚养孩子等合理花费,金额一般较小;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又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对于款项用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案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准确认定。
(本案例被评为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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