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主要的依据就是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很多问题在两个文件中规定的都不明确,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期是带薪年休假的第一期,主要解析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之后将陆续解析如何休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及时效、年休假的终结篇等。
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L2016年12月13日进入A公司工作,故自2017年12月13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A公司称L每年都休过年休假,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L否认其休过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A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已为L发放了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A公司应支付L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L2017年12月12日在A公司工作满1年,故L2017年、2018年每年年假应为5天。【(2020)鲁02民终2070号】在前面的(2020)鲁02民终207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只要劳动者当年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哪怕是当年度12月工作满1年也可全额享受当年度5天年休假,那么如果劳动者当年度符合累计工作满10年呢?当年度年休假还需折算吗?截止至2016年12月,原告共计缴纳养老保险118个月,截止至2017年12月,原告共计缴纳养老保险130个月,截止至2018年3月,原告共计缴纳养老保险133个月。原告2016年度应享受年休假为5天、2017年度及2018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2019)鲁0212民初3219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L于2018年9月4日工作满1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办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上述折算办法,L在2018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天。【(2020)鲁02民终1462号】L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5年5月27日,此后L未再实际提供劳动,依法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故L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794号】L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L未提供能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据,故应按照每年5天计算。L自2014年5月30日入职,该年度经折算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为2天,L自2018年3月8日后再未到A公司处工作,L主张了待岗工资,故2018年L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2020)鲁02民终3084号】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L每年有两个月暑假和一个月寒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故对于L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065号】原告认可未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称被告迟到和旷工没有扣工资,相当于已经休了带薪年休假,不应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鲁0203民初9369号】A公司以L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休年休假以及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为由,主张不应支付L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