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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31 09:05:32

阅读量:17715


金融知识宣传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整理了2020年金融消费纠纷的十个典型案例,案例覆盖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类别,从消费者权益及法律角度详细解析了案情及启示。让我们一起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险,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期先行发布五个典型案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相关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案情:


金融消费者王某于2020年11月在A银行办理借记卡ETC签约业务后收到一条A银行发送的“您尾号****的卡开通的惠民贷扣款xx元,请按时还款”的短信。王某表示自己并未在A银行办理过任何贷款,银行不可随意扣款。

经核实,王某曾在A银行营销人员的介绍下,通过手机银行申办了借记卡ETC签约业务。A银行同时为其开通了一项“惠民贷”消费贷款业务。当高速通行费用产生后,如果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就会自动启动“惠民贷”业务。由于王某不清楚具体使用规则,导致该业务被触发。应王某要求,在贷款还清后A银行协助其关闭了“惠民贷”业务,并提醒王某在过高速前卡内留存充足资金,王某表示理解。


启示:



本案中,由于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金融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到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设计简短、明确的话术向客户推介产品,防范因产品设计复杂、解释不到位、披露有歧义等情况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案情:


金融消费者丁某于2019年6月在B银行申请了80万元住房贷款,该行客户经理顺势向丁某营销该行的保险产品,并告知丁某若购买保险产品可享受该行贷款利率优惠,丁某未购买。由于贷款规模管控,两个多月仍未放贷,丁某联系B银行希望尽快发放贷款,客户经理答复称由于规模紧张贷款仍无法发放,并婉转告知如办理ETC业务可加快放款,丁某不满。

经核实,丁某反映情况属实。B银行向其详细解释了房贷放款相关政策和流程,对客户经理搭售产品的行为表示歉意,并对客户经理进行了严厉批评,承诺将在有限贷款额度内优先放款,丁某表示满意。


启示:



本案中,该行客户经理借助贷款业务便利,顺势推销其他产品,并暗示购买保险产品可享受贷款利率优惠,办理ETC业务可加快放款,构成了借贷搭售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丁某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案例三


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案情:


金融消费者唐某于2018年7月在C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于同年11月结清了该贷款。2020年3月唐某在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时发现,2018至2020年该行每月均以贷后管理为由通过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

经核实,唐某申办的贷款业务额度于2018年7月9日生效,期限为3年。唐某签字确认的《信息查询授权书》中约定:在贷款业务续存期间,贷款人可在授信额度内随时申请贷款,银行按月对该贷款实行贷后风险管理。经调解,C银行提前结束了唐某的信贷业务。如因C银行多次查询信用报告对唐某办理其它贷款产生影响,该银行会协助出具相关说明。


启示:



本案中,虽然银行出具的唐某本人签署的《信息查询授权书》中明确了查询行为,但用词比较专业,不便于消费者理解,且银行未对征信查询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和强调,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金融机构应将告知义务贯穿于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进而引发纠纷。




案例四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案情:


2020年11月金融消费者林某投诉,称其母亲携10万元款项前往D银行办理3年期定期存款,网点工作人员强行多次推销理财产品及1年期定期存款,最后在其母亲的坚持下办理了3年期定期存款。对于该网点强行营销的行为以及沟通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林某及其母亲深感气愤。

经核实,林某母亲只想办理3年期定期存款,而网点人员未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多次向其营销其它金融产品。随后,网点工作人员登门拜访表达歉意,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启示:



本案中,林某母亲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仅打算办理3年期定期存款,但该银行网点员工不顾其真实意愿表达且未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仍多次向其营销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的权利。




案例五


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情:


金融消费者夏某2020年7月携带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至E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E银行审核后提出需增加10%首付否则不能发放贷款的审核意见,并将客户资料退给楼盘开发商。消费者对E银行客户经理将其个人资料退还给楼盘开发商而非本人表示不满。

经核实,消费者资料确为其本人送交E银行。E银行与楼盘开发商长期合作,因此客户经理将消费者资料直接交给开发商并告知评审意见。经调解,E银行认识到将客户个人信息交给开发商不合规,存在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隐患,当场向夏某道歉,并协助其办理了信用贷款,消费者表示满意。事后该行对当事客户经理进行问责,并组织警示教育。


启示:



本案中,该银行在金融消费者信息管理机制上存在漏洞,导致资料退还不合规,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履行不到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审核:李慧

发布:袁飞  董舒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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