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的交流越来越多,有很多香港的夫妻选择来到中国的内地买房子。但是,香港的夫妻一旦产生了婚姻上的风险,在内地购买的房产将何去何从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法智案例】
一对来自香港的夫妻在20年之前在中国内地的上海买下了一处房子,如今的两人想要离婚,面临内地房子财产的分割,双方开始各执一词,此事已经交由法院审理。
日前,上海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依法做出了审结,这一起涉外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确认纠纷案子,二审的法院依法对一审裁决进行了改判,本案依据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将该处的房屋判决归为女方所有。
徐女士与张先生均都是香港地区的居民,两个人在许多年前年于香港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了女儿张倩倩。
此后的生活中,张先生疆场住在内地料理生意上的事情,徐女士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负责照顾女儿张倩倩的生活起居。为了来往于居住都能方便,徐女士到上海进行了实地的查看以后,出了房屋的首付款项,买下了一套房子,并且用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且一直在按期归还贷款,房子也是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在徐女士与张先生夫妇一起走过了27个年头之后,夫妻之间的关系到了尽头,徐女士在香港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香港当地的法院出具了有关的暂准离婚的命令,但是,还没有完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为了对在上海所购房屋的归属权进行确认,张先生将徐女士诉至了上海当地的法庭。
由于我国内地的法律(下文将简称为内地法律)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下文将简称香港法律)有所不同,对于婚姻财产方面的规定存在区别,这一对香港夫妻的房产上的纠纷是该个根据香港的法律还是内地的法律进行裁决,看法是不同的。
张先生觉得,这个案子是不动产权的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适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内地的法律。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一处在上海的房产是在二人婚后进行购买的,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的财产,所以,张先生向法院请求,认定自己对这一处的房产拥有一半的份额。
而徐女士却认为,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在两人并没有就这一案子所适用的法律一致认同的情况下,应该使用二人共同的经常居住的地点的法律,就是香港法律。
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的财产的处分,除了两人有清楚的协议之外,应该适用夫妻之间分别财产的制度,结婚之后取得的房产,但是只登记在了一个人的名下,应该由记名的一方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这一处的房产是徐女士进行出资购买的,银行的贷款也是由徐女士在归还的,因此,张先生是无权要求争取这一房产的所有权的。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法院依据已查明的《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张先生与徐女士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因系争房屋登记于徐女士名下,应认定为徐女士所有,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改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智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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