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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丧偶儿媳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2-05-08 09:00:02

阅读量:20855


案例背景

      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年老体衰后需要子女赡养,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目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方式。儿媳与公婆之间本无血缘关系,只是因婚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情感和责任的纽带是配偶,然而世事难料,“白发人送黑发人”悲剧时有发生,随着丈夫的去世,儿媳或改嫁或离家,原有家庭结构常常分崩离析,公婆老来丧子晚景凄凉,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现实生活中,有些丧偶儿媳有情有义,不改嫁不离家,或即使改嫁仍顾家,为公婆养老送终,为亡夫养育儿女,但是她们在继承遗产或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侵害丧偶儿媳遗产继承权现象并不鲜见,相关涉诉纠纷也层出不穷。


简要案情



     吴某与老伴孙某共生育两子四女,长子吴某甲于1997年去世,吴某甲的遗孀胡某此后未改嫁而留在吴家扶老携幼。


     2008年吴某夫妇的农村楼房适逢政府拆迁,吴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拆除房屋,而将房屋进行平移,平移后未领取新房产证。同年,吴某夫妇立遗嘱明确两人遗产包括上述房屋归次子吴某乙。


     2010年1月吴某去世,在出殡当日,长媳胡某与次子吴某乙因丧事问题发生纠纷,经亲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吴某丧事就由吴某乙操办,母亲孙某丧事今后由胡某操办,孙某今后赡养由双方各半负担,吴某夫妇财产由双方各半继承,但2011年孙某再立承诺一份,重申此前遗嘱不变及吴某夫妇上述楼房归次子吴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孙某病重,吴某乙联系胡某将孙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孙某去世,孙某丧事由胡某负责操办,此前胡某还为孙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2016年吴某乙将上述房屋租给他人获益12760元。


     2018年胡某将吴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均等继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诉讼中,吴某的四个女儿表示若其有遗产份额则赠与原、被告。





法院审理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继承人吴某、孙某 所立涉案遗嘱及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次子吴某乙据此取得吴某夫妇财产合法处分权,而吴某乙与胡某约定各半负担孙某赡养及均等继承遗产的内容亦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约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包括支付孙某医疗费、照顾孙某临终前生活、操办孙某丧事等,有权均等继承吴某夫妇遗产。涉案农村房屋进行平移,物权属性已发生变化,法院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屋权利瑕疵消失后另行主张。房屋租金系占有使用该楼房所得收益,应由双方均等分割,遂判决吴某乙给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决后,次子吴某乙服判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律概念解析: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房屋、车辆、现金等有形物质财产,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投资理财等无形财产性权利。


    2.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继承方式主要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前者是以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后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规定继承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供养因素。是否实际承担公婆生前养老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承担金额大小;

(2)生活照料因素。是否实际照顾公婆生活起居及持续时间;

(3)精神慰藉因素。是否与公婆保持情感联系以及生活联络次数和频度;

(4)丧礼风俗因素。是否参与操办公婆丧事、以儿媳身份履行丧礼仪式以及承担丧事费用支出。


典型教育意义: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的养老现实问题,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精神以及公平原则,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尽心赡养公婆,为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将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然而,现实生活中,丧偶儿媳虽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其在继承遗产或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究其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两个:第一,有的老人有思想顾虑,认为丧偶儿媳毕竟是外人,遗产若留给儿媳,一旦儿媳再嫁等于自家财富拱手送人;第二,其他子女或亲属为多占或独吞遗产从中作梗,他们通过以不养老为要挟或亲情软性诱使等方式让老人订立遗嘱或作出承诺,或者在直接强占并使用收益老人财产等方式来剥夺丧偶儿媳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孙某基于种种原因先后立遗嘱、承诺明确遗产归次子吴某乙所有,某种程度上辜负了长媳胡某的赡养付出,以遗嘱这种看似合法的方式剥夺了胡某的继承权,但是丧偶长媳胡某根据与次子吴某乙的协议约定,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从协议履行角度仍获得平等继承权,法院如此判决正是为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有力保护丧偶儿媳合法继承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来源: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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