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快报、中国普法
图片源于网络
今年2月,浙江衢州衢江区一路口,一辆小轿车超过一辆电瓶车后,电瓶车翻车,骑车女子倒地身亡。
事故没有目击者、没有监控,交警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死者家属告到衢江区法院,要求小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赔偿。那么谁该为此次事故负责?
今年2月27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天空下着小雨,沥青路面湿滑,设于衢江区莲花镇西山下村一路口的监控画面里,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左向右横驶过路口,骑该车的是张女士,当时她穿着有帽子的雨衣(未戴头盔),骑行在路肩与机动车道白色分界线靠机动车道内侧约二三十公分的地方。
当该电动自行车驶出监控画面约4秒钟时,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尾随其后进入并驶出监控画面。
监控画面的时间定格在2019年2月27日下午16时20分46秒,接下来便发生了离奇的交通事故:小轿车超越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侧翻滑出,张女士头部着地受重伤不省人事,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超越的小轿车则已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勘察,调取不到相关证据。
后交警通过监控找到了在那时间段驶过路口的银灰色小轿车及当时驾驶该车的车主方先生,交警发现小轿车的右侧车身有刮擦、碰撞的痕迹,问方先生怎么解释。
方先生说,这是今年过年正月十四那天,其老婆在东迹大道一红绿灯路口被一辆面包车插队造成的,当时是下午三点左右,还报了警,已经在快速处理中心认定过责任了,对方保险公司也来拍过照的。他的车上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
鉴于上述情况,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最后结论:
由于方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超越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张女士所产生影响的大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不能判断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2019年8月12日,死者张女士的家属把小轿车车主方先生、小轿车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衢江法院,原告认为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由于被告方先生超越时,导致张女士翻车死亡,被告方先生应当承担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9万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所致,交警出具的证明认定的事实是,方先生的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
分 析
事发时系雨天路滑、能见度、判断力相对下降的恶劣天气,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出,小轿车的车速过快,加上张女士穿着雨衣骑电动自行车,反应受限,当小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张女士有可能受到了惊吓而翻车,造成交通事故。就这一点看,小轿车超车与电动自行车翻车应该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机动车在运行中,对周围形成了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的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方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由于其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发生事故,故方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家属30万元,由方先生支付张女士家属5000元,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
火车快速通过身边时会产生巨大的气浪、震动,同理,汽车快速近距离通过时也会产生相应的的气浪和震动,让人恐惧,有时这个气浪、震动和恐惧是致命的,就像本案的交通事故。
因此,不管是汽车驾驶员或者是骑行者还是行人,在参与交通运行过程中,都要注意这方面的常识,确保出行安全,吸取本案教训,以防类似悲剧。
2215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商家作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
职业打假人常常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投诉和赔偿。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要结合伤情,看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具体数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