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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判决:“套路贷”人员被判无期徒刑(最高院判决: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8-11-28 15:29:38

阅读量:12763

一、上海法院首次对三名“套路贷”人员判无期徒刑

01.png庭审现场

骗取72名受害人3200万,3人被判无期徒刑,实属罕见。

上周五(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从2015年起,以黄某、谢某、张某3人为首的两个诈骗集团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截至案发,两诈骗集团共骗取72名被害人,骗得总金额约3200万元。

诈骗72名被害人3200万,3人被判无期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

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其余22名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据悉,该案例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截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3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骗取3200万,3人被判无期,这个刑罚不可谓不重。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刑法》,显然上述两个诈骗团伙的黄某、谢某、张某3名首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分工明确,有房、单身者为“优质客户”

据悉,该诈骗集团有组织有预谋且分工明确。2015年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

张某、黄某、谢某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先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再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随后,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使用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

据悉,在以黄某、谢某、张某等人为首的两个犯罪集团里,受害人多为上海人,其中受害人大多数有三个特征:有房、单身、信用较差。

“这样的人一来有房低债,单身的话,房产抵押更容易。第二方面,这类人一般在亲戚朋友中也借不到现金。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他们便会选择民间借贷。”负责这次庭审的法官张英姿表示,这类人通常会被该诈骗团伙称为“优质客户”。

三项罪名严惩“套路贷”,5名主犯被判10年以上

上海法院在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上,一直不遗余力。就在去年末,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

2017年12月15日,上海闵行法院对虞骐等24人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对24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有5名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还责令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犯罪金额达近500万元,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

判决书显示,24名被告人分别系非法借贷公司人员、非法中介人员及非法讨债人员。该案中被害人之一陆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非法中介人员以“谈朋友”等手段诱骗其借款,并将其介绍给非法借贷公司,借贷公司又以低利息、无需抵押等引诱陆某,再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随后再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高额借款的痕迹。随后,上述被告人通过制造借口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带被告人“平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全额虚高借款。部分被告人还专门雇佣人员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殴打另一被害人张某致伤,非法占有被害人大额钱款。

“套路贷”涉黑,主犯获刑24年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关于套路贷案件被判无期徒刑的鲜有之。据可查报道,除了上述案件,发生在最近,判刑较高的一起还是在9月,天津一起“套路贷”涉黑案件,主犯获刑24年。

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穆某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据了解,案件主犯穆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到10个月不等。

据公开报道,案件主犯穆嘉开创了“套路贷”的全新玩法。被害人安某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接触到了以穆嘉为首成立的小额贷公司,借款13万元,约定到期连本带息偿还17万元。在逾期一天偿还后,穆嘉便加收了3万元的罚息,并让安某写了一张68万元的欠条,如果到期不还款就需要偿还68万元。在安某偿还了20万元的债务之后,穆嘉拿着68万元的欠款来“索债”。充其量算作是“保证金”的68万元借条却成了实际债务。拒不为68万元欠条买单的安某甚至被穆嘉团队“挟持”到东北限制了人身自由。

据公安机关披露,主犯穆嘉自2015年起纠集二十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受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远走他乡。

公安机关最初主要是围绕“暴力索债”进行侦查,但由于穆嘉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四个特征,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这起案件更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内部设有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和财务部,人员统一食宿和管理。以穆嘉为首的组织成员,采用殴打、关狗笼子等方式来管理内部人员和被害人,为加剧被害人恐惧心理,还购买枪支、头套、甩棍等作案工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通过自身掌握的被害人家庭住址、亲人、单位等信息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报警。


二、最高院判决: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非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益生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可能会断了这些公司的财路,并且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二)....

(一)关于本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项,未约定利息,而是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而且多数情况下约定有借款期内的高额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出借的对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所涉的两笔《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借款合同》无效,则德享公司应返还高金公司的借款,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保护。关于德享公司已经支付的2147.5万元问题,虽然德享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答辩,但根据高金公司及工行星海支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高金公司自认其已经收取德享公司款项2147.5万元,工行星海支行也未能证明德享公司还有其他还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付款的金额为2147.5万元。又因工行星海支行未能证明该款项是德享公司对借款本金部分的偿还,因此,应认定偿还的是逾期借款利息,即本案的两笔借款本金合计3500万元未予偿还,德享公司仍负偿还3500万元本金的义务.就已经支付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问题,因系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德享公司未参加诉讼、未要求返还相应的高额违约金,故不予调整。

附: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来源丨证券之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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