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均发生在看守所中,此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也是处在被追诉且被羁押的状态,辩护律师的会见,主要是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申诉、控告等谈话内容。当然,辩护律师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挺多的,以下笔者就办案过程的繁多事项中总结三大点实务攻略,供大家参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均发生在看守所中,此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也是处在被追诉且被羁押的状态,辩护律师的会见,主要是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申诉、控告等谈话内容。当然,辩护律师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挺多的,以下笔者就办案过程的繁多事项中总结三大点实务攻略,供大家参考。
一、会见前: 辩护律师会见需携带的材料及证件
1.委托人签署的刑事辩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
2.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
3.辩护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由村委开具且经过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签章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5.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还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上述材料,除了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给看守所留档备查,而复印件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及核对章。
6.空白的《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
刑事案件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进行委托,首次会见的委托书一般也是由近亲属签署完成,所以,辩护律师在会见前,要准备好几份空白的《刑事辩护委托书》,以便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一并签署委托书,以备辩护律师开展后续的辩护工作所用。
7.固定格式的会见笔录专用纸张(A4纸)若干张。
制作会见笔录是辩护律师必备的工作内容,没备好专用纸张或者空白纸张,会见笔录将无法完成,所以这样一个小细节,辩护律师还是必须予以注意的。
8.辩护律师的个人身份证原件。
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的身份证原件读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快捷登记,又有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的身份证原件换取律师会见出入卡,会见完毕后,辩护律师需凭律师会见出入卡换回身份证原件,这种方式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当然,大部分看守所并没有这项要求,但是,为了稳妥起见,辩护律师还是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为好。
二、会见时: 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需注意的事项
1.辩护律师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需寄存在看守所指定的储物柜;如果没有寄存,进入看守所后,务必关机或调静音且不要随意掏出来使用,更是严禁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
2.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物品,这里指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纸币、食物、香烟、打火机、书籍、报刊杂志、药品、照片、指甲钳等。
3.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函,这里指的信函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或者其他人要求交付的信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交付的信函,内容更是严禁涉及案情。
4.辩护律师不得教唆、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出与事实不符的话语,或者其他有串供可能的传话、带话。
5.辩护律师随身携带的签字笔,不能落下或留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由此出现的不利后果,辩护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案件性质比较敏感,辩护律师最好在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许可且经过看守所同意的情况下,对会见进行全程录音。
7.辩护律师会见完毕后,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自行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所在监区监室,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通知监管的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所在监区监室,曾经发生过辩护律师会见完毕后,自己离开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却还一直坐在律师会见室的凳子上,直到监管人员发现后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监区监室,后来看守所给此辩护律师发了司法建议,所以,辩护律师也必须要注意一些小细节,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三、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谈话制作笔录
(一)辩护律师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与外界断绝一切交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处在被抓捕后的惊恐、慌乱和焦虑中,辩护律师的会见,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燃起对自由的渴望,对辩护的渴望。担任辩护律师,就更要懂得去揣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的内心需求更多的是希望获得帮助,据此,辩护律师就可以更快地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因此,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次见面时,辩护律师要温和地与其打招呼、问好,简单介绍辩护律师是由其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委托进行辩护,自己来自哪个律师事务所,姓甚名谁,其家属的近况并传达家属对其的关心等;再者,人性化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情况等情况进行了解,为下一步谈话和制作笔录的顺利进行埋下伏笔。
所以说,辩护律师具有心理学知识也是一项重要的执业技能。
(二)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1.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比如辩护律师会问“你在哪个仓?管教叫什么名字?日常生活怎么样,平时吃什么,睡得着?需要工作吗,做什么工作?与仓里其他人相处怎么样,有没有吵架、打架之类的?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你被公安机关羁押时,有没有什么物品被扣押?”等,详细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的近况,然后转告当事人家属,可以让他们稍为放心。
2.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的罪名。
是否知道这一罪名和自己的行为有关;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了与罪名相关的案件,比如辩护律师会问“你收到公安机关给你的拘留通知书了吗?里面写的是什么罪名?你对公安机关给你认定的罪名有没有意见”等,以便确定接下来的谈话方向及内容。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以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为例,辩护律师会问“那你认为公安指控你犯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什么?公安有打开白色物品的包装吗?那些白色物品是什么样子的,用什么装着?公安有拿毒品检测报告给你看吗?公安给你指纹检测报告给你看吗?”等内容,以便进一步了解公安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了解毒品的类型、毒品的含量,主从犯问题、是属于运输毒品犯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内容,以便寻找有利于罪轻辩护的核心和焦点。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确认主要的事实和情节。
还是以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为例,辩护律师会问“你知道你的车尾箱里有这东西吗?在此之前,你有看见过这东西吗?你最近一次打开车尾箱是什么时候?那时你有注意到车尾箱有什么异常吗?你的车借给了谁使用?他有偿借你的车使用,费用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的?你提供的这个信息,非常关键。你有向公安反应过这个事情吗?”等内容,主要是了解当事人主客观上均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且极其可能是当了别人的替罪羔羊,并指出该毒品是由他人所有并非当事人所有,寻找有利于无罪辩护的核心和焦点。
5.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次数和讯问情况。
比如辩护律师会问“公安机关给你做了多少次口供,问了你什么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你回答的问题中哪些不是事实,事实是怎样子的?”等内容。
6.了解是否签署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辩护律师会问“公安人员做的笔录,你有核对过与你说的一致才签名吗?公安人员给你作笔录时,有没有保障你的休息?公安人员有殴打你吗?”并向其阐述保障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安人员给你做口供时,你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申请回避; (2)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 (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4)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5)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上述权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我可以为你解释。
如果公安侵犯了你以上权利,你可以:
(1)拒绝在口供上签名,并在口供上提出异议; (2)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情况,检察官有义务核实并保障公安是依法审讯; (3)等我下次来会见你时,你告诉我,我帮你控告。”等内容,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7.会见谈话被详细记载形成会见笔录后,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请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辩护律师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案情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调查的全部涉案事实,目前是不能印证的。但是,辩护律师可以以这个案情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笔者想再强调一下,辩护律师的会见过程不仅仅是携带证件材料、制作会见笔录及防范执业风险那么简单,还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专业探底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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