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在此期间还通过转账等方式将二百多万赠与情人,妻子发现后,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和违反公序良俗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审结了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人郭某归还93.52万元。
丈夫私赠情人财产 妻子愤而起诉
张某与丈夫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9年至2013年9月,丈夫在外与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瞒着张某,多次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郭某,共计277.07万元。张某认为郭某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与其丈夫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婚姻法和公序良俗,且其丈夫未经张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郭某,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郭某返还277.07万元。
张某的丈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承认与郭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向郭某支付钱款,包括诉争的277.07万元,均是以各种理由欺骗妻子用于投资,赠与之事未告知张某,也未取得张某同意。
赠与还是资金往来 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及其丈夫主张277.07万元是对郭某的赠与,但郭某却否认赠与行为。
郭某对与张某丈夫的关系,及两人之间银行转账277.0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并非赠与。称其中124.09万属于张某丈夫委托其转给他人的资金往来,郭某收取后已转与他人。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郭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张某丈夫欠款163.27万元,并代张某丈夫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20.28万元。而且两人交往期间,郭某为张某丈夫产下女婴,张某丈夫承诺孩子出生后的费用由其承担,但未履行,应在277.07万元中扣除。
擅自赠与夫妻财产无效 法院支持部分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丈夫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77.07万元给郭某,郭某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夫妻财产分别制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丈夫与郭某以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处,违反婚姻法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在此期间交付给郭某的款项,郭某无证据证明已经返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张某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张某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对郭某已归还的163.27万元和代归还他人借款利息20.28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据,且张某及其丈夫未提供证据证明163.27万元是郭某返还除诉争277.07万元以外的款项,也无证据证明除诉争277.07万元之外还交付郭某其他款项用于代其归还借款,故163.27万元和20.28万元应予扣减,剩余93.52元是张某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应返还。对郭某称其中124.09万属于张某丈夫委托其转给他人的资金往来,收取后已转与他人,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子女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扣减抚养费不予采纳。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郭某返还张某93.52万元。
法官说法:私赠情人财产违反《婚姻法》也有悖公序良俗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反了《婚姻法》,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财产赠与情人,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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